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59號
KSDV,112,司促,5759,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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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債 權 人 楊典儒



債 務 人 凌楊朝枝
楊双惠
楊庭
凌在富
楊星羽

張琇雯

凌譽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凌沛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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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