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30號
KSDV,112,司促,5430,2023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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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債 權 人 金蘋果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纚瑜
債 務 人 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康楓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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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蘋果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