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00號
KSDV,112,勞補,100,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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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進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昇澎湖海產店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差額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共計新台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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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