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上訴人陳報購買系爭房地之價金
數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