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朱彩霞
訴訟代理人 朱劍鳴
被 告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偉達
訴訟代理人 潘仁祥
許百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一、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 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審訴卷第11頁)。後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行準備程 序時,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供 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 二第31頁)。核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及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3年11月間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000號新米蘭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為系 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利害 關係人。依被告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所示,105年管理費收入
為新臺幣(下同)198萬1,838元、106年為193萬2,488元、1 07年為213萬6,395元、108年為224萬3,728元,管理費收入 差異頗大,原告為明瞭系爭大廈之管理、維護、採購、驗收 等事務之實際運作狀況、採購發包案各項收益、公共基金及 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實際情況,以利監督被告對社 區之管理維護當否,並提升社區居住品質,自106年起多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向被告請求閱覽如附表二所 示之文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稱為A資料、附表二編號2稱為B 資料、附表二編號3稱為C資料,合稱系爭資料),惟均遭被 告拒絕,經原告多次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 務局)陳情,由工務局建管處(下稱建管處)多次去函要求 被告依法提供文件供原告閱覽,然均未獲置理,顯見被告已 明確拒絕交付。又被告之歷屆主委及其他管理委員自93年起 不斷重複擔任,原告為明瞭現任主委及其他委員有無遵照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其管理之責,維持系爭大廈居住機 能,充分發揮其社會及經濟功能之一切經營活動,原告得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告提供系爭資料予原告 閱覽抄錄。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聲明求 為判令:㈠被告應提供系爭資料供原告閱覽及影印。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有權調閱系爭 資料,且原告確實曾於110年6月3日填具「新米蘭大廈社區 文件帳冊閱覽影印聲請書(二)」(下稱聲請書二)請求被 告交付並提供閱覽影印系爭文件。惟A資料所示之月財務報 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其上已載有公共基金餘額)我們都有提 供給原告閱覽,原告屬於重複調閱,且原告之聲請書亦欠缺 授權人之委託書,故被告始拒絕原告閱覽影印。又日財務報 告部分,被告並無特別製作,係以一般流水帳簿之方式登載 ,而於訴訟進行中,被告業已提出給原告閱覽,至會計憑證 及會計帳冊等文件,被告亦可提供予原告閱覽,原告並無提 起訴訟之必要。B、C資料部分,除108年度因為疫情因素, 而並未有召集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外,其餘資料 被告都有定期陳報給建管處及鳳山區公所,而原告之前就已 經有發文向該等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要無再向被告申請閱覽 之必要,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35頁)
㈠原告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原告曾於110年6月3日填具聲請書二請求被告交付並提供閱覽
影印系爭文件。
㈢對於B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 及簽到記錄,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時已經有閱覽複印。 ㈣對於C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記錄、簽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原告於本件訴訟 進行中已經有閱覽複印。
㈤對於A資料中之月財務報表,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時已經有 閱覽複印。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應否交付系爭資料予原告閱覽影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 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 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 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另查本於社區自治 理念及精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自應力求公開及透明 ,並受全體住戶之監督。住戶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 屬利害關係人,其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認必要時,向管理 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 暨會議紀錄等資料,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應提供,並 無審酌利害關係人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必要性 之權限。從而,條例第35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 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之請 求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提供,不得拒絕,且該 條文之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 等相關資料之權利,亦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 利,惟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 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 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內政部94年09 月07日內授營建署字第0940085732號函釋、97年03月19日內 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釋參照)。 ㈡經查,原告已提出○○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0000建號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本院審訴卷第23至30頁)證明其為系爭大廈之 區分所有權人,而兩造對此亦不爭執(前開不爭執事項㈠) ,則原告本於監督社區公共事務之需求,即可請求被告提出 條例第35條所規定之相關文件供其閱覽影印。原告曾提出新 米蘭社區文件帳冊閱覽影印申請書(本院審訴卷第137至140 頁)請求閱覽影印相關文件,經被告主任吳志興於110年5月 12日收受申請書,並於110年5月28日以申請書日期錯誤、欠
缺代理人授權書及未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來電為由拒絕原告 閱覽影印,後原告再於110年6月3日填具聲請書二(本院審 訴卷第145至146頁)請求被告交付並提供閱覽影印包含系爭 文件在內之相關文件供其閱覽,而此次被告則未做任何回應 亦未提出原告所請求之文件供其閱覽影印,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即有理由以訴訟方式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被告固辯 稱原告前於107年11月26日閱覽過105至107年度之財務報表 了,原告此次為重複調閱及原告並未提出代理人授權書,被 告方不予准許等情,然參聲請書二所示,原告請求之年度尚 包含108至110年度,此部分並未有被告所指重複閱覽之情, 且原告於聲請書二中亦已補正授權書之欠缺(本院審訴卷第 147頁),是被告所辯並無理由。復參前開條例第35條規定 之文義及內政部前開函釋之意旨,皆未有指明或限制區分所 有權人不可就已閱覽過之文件再次申請閱覽,又系爭大廈之 社區規約第17條(即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本院審訴卷第28 5頁)亦未有約定住戶不可重複閱覽之明文,故如該文件仍 在被告之持有保管中,而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公共事務之監督 有閱覽之必要、被告即應有提出供區分所有權人閱覽之義務 ,如此方符合條例第35條規定之精神,從而原告請求閱覽影 印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應屬有據。
㈢次按民事訴訟法乃確保私權之訴訟程序,必須於私權發生不 安,有藉民事訴訟程序以為確保者,始能提起之,否則,訴 訟之提起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又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則以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如起訴當時權利保護要件存在 ,而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法院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 由。查對於A資料中105年度至110年度之月財務報表部分, 原告已自承其於訴訟進行之過程中已有閱覽抄錄(本院卷一 第299頁),且兩造對此亦不爭執(前開不爭執事項㈤)。另 A資料中之日財務報表(即被告所稱日報流水帳之部分), 原告亦自承106年度至110年度之日報流水帳在訴訟進行過程 中已閱覽抄錄完竣(本院卷一第313頁、本院卷二第34頁) 。又B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 及簽到記錄及C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記錄、簽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部分,鳳 山區公所已於112年2月3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 附到院(本院卷一第333至440頁),原告並已於112年2月20 日到院閱卷抄錄(本院卷二第15頁),兩造對此亦不爭執( 前開不爭執事項㈢㈣),故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 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獲得滿足,則應認原告此部分之訴訟即 有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
㈣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應 製作正式之日財務報表,而非僅以流水帳之方式來替代,然 據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稱:日財務報表之製作方式就是財務委 員會將每日進出帳登載於一本流水帳的帳簿上,並據此製作 月報及年報,我們會計帳簿的組成就是只有日報流水帳、月 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報表等語(本院卷一第313頁)可知, 被告並無製作原告所主張之日財務報表,而原告亦未能舉證 被告確實有製作及保管該等文件,故除日報流水帳外,原告 請求閱覽日財務報表部分即無理由。至原告主張閱覽影印10 5年度日報流水帳部分,參系爭大廈規約第17條第2款所載「 管理委員會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為5年」(本院審訴卷第285頁 )可知,被告並無保管逾5年以上之會計帳簿之義務,是被 告抗辯105年度之日報流水帳其已無留存等情,要非無據, 而原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對於105年度日報流水帳仍 在被告持有保管中乙事,亦未能舉出相關事證佐證,從而原 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又關於附表三所示105年度至110 年度系爭大廈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如備註 ⑴)、110年度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及110年度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提名紀錄、投票紀錄及區權 人委託書部分,因被告已自承此部分之文件皆有留存保管, 並願意提供予原告閱覽及影印(本院卷二第32至34頁),是 本院即應准許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㈤次查,關於B、C資料中欠缺108年度文件及C資料中欠缺投票 紀錄及提名紀錄部分,據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稱:108年度因 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我們沒有召開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而且我們的委員是一任兩年,所以沒有一定要召開會議 選任委員之必要,故礙於疫情因素,我們在108年就沒有開 會。我們社區的提名程序,係由管委會將各棟住戶的名稱製 作成提名表格,由住戶自己勾選,再把這些提名表格提到區 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先唱名,再由住戶表決,所以我們社區 是有製作提名紀錄及投票紀錄,只是不知道為何鳳山區公所 沒有留存等語(本院卷二第31至32頁)可知,被告於108年 度由於疫情因素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管理委員會, 從而該年度即無資料可提出供原告閱覽影印,此亦與鳳山區
公所前開回函內容相符,而原告對此亦未能舉證證明108年 度被告確實有召開會議,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 無理由。至C資料中關於105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提名與投 票紀錄部分,既然被告已自承其有製作並有於開會時提出供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表決使用,則依條例第35條規定,被告即 有提出供原告閱覽影印之義務。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三所示 之文件交付原告閱覽影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係法院於財產權之訴訟,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於 給付之判決確定前,賦予可實現該判決內容執行力之制度。 本件原告所主張者係請求被告提供社區文件供其閱覽或影印 ,核其性質,並非對非財產權之親屬關係、人格權、身分權 等為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請求給付內容適於執 行,屬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所規定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 行。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本件原告之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管理委員之提名記錄、投票記錄、區權人委託書。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文件。 ⑴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影印之部分為廠商請款發票、管理費繳納收據存根、管理費繳交統計表及名冊(其上須包含管理費優惠統計表及優惠單)、汽機車繳費收據及優惠存根及汽機車承租名冊(汽機車承租名冊,原告同意被告遮掩姓名後提出)【本院卷二第34頁】 ⑵財務報表部分區分為:月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審訴卷第31頁】、年度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年度計算方式,例示為105年度(即包含104年度10月至105年度9月)】及日財務報表(一般日常流水帳帳簿)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起至110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管理委員之提名記錄、投票記錄、區權人委託書。 附表三
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⑴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 ⑵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會計憑證與會計帳簿文件。 ⑴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影印之部分為廠商請款發票、管理費繳納收據存根、管理費繳交統計表及名冊(其上須包含管理費優惠統計表及優惠單)、汽機車繳費收據及優惠存根及汽機車承租名冊(汽機車承租名冊,原告同意被告遮掩姓名後提出)【本院卷二第34頁】 ⑵年度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年度計算方式,例示為105年度(即包含104年度10月至105年度9月)】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10年度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⑴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10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提名紀錄、投票紀錄及區權人委託書。 ⑵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05至107年度及109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名紀錄與投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