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4號
KSDV,111,訴,464,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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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陳賢斌



被 告 邵易財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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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