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7號
KSDV,111,訴,147,2023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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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莊楊美娟

吳文洋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4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之價額各如附表所示(計算
式:依判決應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附圖所示A、
B部分之地上物面積×上訴時核定之公告土地現值66,20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上訴人吳文洋
之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莊楊美娟之部分,扣除上訴人
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補繳1,8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複丈成果圖編號 建物門牌(高雄市前鎮區) 上訴人即被告 應拆除面 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 應補繳二審裁判費金額 新臺幣(下同) 1 A部分 凱旋三路45巷8號 莊楊美娟 3.1 66,208元/㎡× 3.1=205,244元 1815元 (計算式:0000-0000=1815) 2 B部分 凱旋三路45巷6號 吳文洋 3.1 66,208元/㎡× 3.1=205,244元 3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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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