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64號
KSDV,111,司執消債清,164,202305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請人即債 張陳麗香
務人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單,有債務人陳報 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 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國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現值22,94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