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請人即債 張陳麗香
務人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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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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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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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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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單,有債務人陳報
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
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國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現值22,94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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