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59號
KSDV,110,建,59,2023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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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又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94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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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