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89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89,2023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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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請人即債 林汝純
務人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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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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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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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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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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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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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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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不動產18筆,有債務人陳報狀 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 益之財產僅有不動產18筆,而其拍賣金額為5,502,999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 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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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