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玉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0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99號、111年
度偵字第1350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13829號、111年度偵字第15054號、
111年度偵字第15589號、111年度偵字第15957號、111年度偵字
第17150號、111年度偵字第22367號、111年度偵字第26594號、1
11年度偵字第31012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
7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4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穆玉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穆玉琤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至10月間某時許, 在雲林縣○○鎮○○街000號前,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當面交付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告知前揭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藉以幫助他人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 表一所示之黃美淳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 空。嗣因黃美淳等人匯款後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穆玉琤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內容 ,經核均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參核相符,而堪採認。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穆玉琤將其前開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 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對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且旋將層層轉匯至前開帳戶之詐 欺所得款項匯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 目的,已如上述。則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作為詐 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洗錢之工具,尚難逕與向被害人施以 欺罔之詐術行為、直接參與轉匯款項犯行等視,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構成要件,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前揭詐欺集團有何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於他人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其以一提供前開台新銀行帳戶之 行為,為單純之一幫助行為,其幫助不詳詐騙集團分別詐得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 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 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前開台新銀行 帳戶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 成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 後流向難以查明,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且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 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斟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 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因本件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雖將前開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等
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 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而經層層轉匯至前開帳戶之款項,業由 詐欺集團成員予以匯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 控中,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 權限,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竹、洪瑞芬、黃秋婷、林志祐、陳建洲移送併辦,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為財產犯罪之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黃美淳(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07、13499、135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彬」與黃美淳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云云,致黃美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3時38分 5萬元 110年9月22日11時29分 5萬元 2 陳應涵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07、13499、135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lihao8988」與陳應涵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以獲利,惟須先將款項匯入平台指定帳戶云云,致陳應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2時40分 12萬元 3 林雅湘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07、13499、135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Kai888i」與林雅湘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惟須先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林雅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20時12分 3萬元 4 周聖峯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07、13499、135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涵」、「Market」與周聖峯聯繫,佯稱:可經營電商平台以獲利,惟須先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周聖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1時55分 3萬元 5 梁姿華(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9、13829、15054、1558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Js Huang」與梁姿華聯繫,佯稱:投資USDT虛擬幣獲利豐厚云云,致梁姿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0時34分 10萬元 6 孫瑞謙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9、13829、15054、1558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毅」與孫瑞謙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孫瑞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5時15分 5萬元 110年9月21日15時16分 5萬元 110年9月21日15時25分 3萬元 7 王怡涵(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9、13829、15054、1558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強」與王怡涵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怡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0時58分 2萬7,809元 8 王澤宏(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9、13829、15054、1558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陳寶珠」與王澤宏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澤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3時15分 5萬元 9 何峻敏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9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ana」與何峻敏聯繫,佯稱:投資外匯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何峻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 10萬元 10 高銘棋(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仙女姐姐」與高銘棋聯繫,佯稱:利用「新葡京」娛樂博奕網站漏洞賺錢云云,致高銘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1時36分 10萬元 11 李淯倢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36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韓明玉」與李淯倢聯繫,佯稱:至「BLOCK IN」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李淯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2時10分 47萬元 12 郭芳碩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594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暱稱「吳翰」與郭芳碩聯繫,佯稱:可投資黃金外匯獲利云云,致郭芳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2時59分 3萬元 110年9月22日14時6分 6萬元 13 蘇育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12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吹麥浪」與蘇育仟聯繫,佯稱:至「bbls」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蘇育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20時12分 3萬元 110年9月21日21時53分 3萬元 14 黃茹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與黃茹舷聯繫,佯稱:至「CPT MARKET」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茹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5時3分 3萬元 15 徐若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浩宇」與徐若婷聯繫,佯稱:至「Bione」平台賺差價獲利投資云云,致徐若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3時49分 12萬元 16 吳怡蓁(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mingyongdong」與吳怡蓁聯繫,佯稱:至「Hantec」平台賺差價獲利投資云云,致吳怡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6時17分 3萬元 17 周佳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柏聕」與周佳樺聯繫,佯稱:至平台購買萊特指數投資獲利云云,致周佳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3時5分 10萬元 110年9月22日10時47分 10萬元 18 陳姿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李晨」與陳姿言聯繫,佯稱:至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姿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2時57分 2萬元 19 朱詩萍(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hitalk暱稱「王晨阴」與朱詩萍聯繫,佯稱:至「UBEX」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朱詩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3時26分 3萬5,000元 20 許純毓(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_木子_」與許純毓聯繫,佯稱:至「Easy coin」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許純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16時21分 1萬元 21 鍾碧霜(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即前同事以暱稱「欽」與鍾碧霜聯繫,佯稱:至「Bione」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鍾碧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 1萬元 22 林彤穎(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強」與林彤穎聯繫,佯稱:至「One Token」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彤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1日 5萬5,564元 23 范如燕(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涵東」與范如燕聯繫,佯稱:至「新葡京」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范如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4時6分 1萬元 24 郭娟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Liyueming」與郭娟安聯繫,佯稱:至「yuwsiawojxakqnsj」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郭娟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 110年9月22日13時5分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1 附表一編號1 黃美淳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美淳)、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竹村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美淳)、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美淳)、被害人黃美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其名下存摺封面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0762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2 附表一編號2 陳應涵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應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應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應涵)、告訴人陳應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0762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3 附表一編號3 林雅湘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雅湘)、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雅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715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4 附表一編號4 周聖峯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周聖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聖峯)、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周聖峯)、告訴人周聖峯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其名下存摺封面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8293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5 附表一編號5 梁姿華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梁姿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梁姿華)、告訴人梁姿華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681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6 附表一編號6 孫瑞謙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孫瑞謙)、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孫瑞謙)、告訴人孫瑞謙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截圖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其名下存摺封面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6529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7 附表一編號7 王怡涵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怡涵)、告訴人王怡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8 附表一編號8 王澤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澤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王澤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澤宏)、告訴人王澤宏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存款憑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9226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9 附表一編號9 何峻敏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峻敏)、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何峻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何峻敏)、告訴人何峻敏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其名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8794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10 附表一編號10 高銘棋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銘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銘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銘棋)、告訴人高銘棋提出之匯款回條聯、其名下存摺封面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4384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 附表一編號11 李淯倢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淯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淯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淯倢)、告訴人李淯倢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5844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交易明細 12 附表一編號12 郭芳碩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芳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郭芳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芳碩)、告訴人郭芳碩提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8982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3 附表一編號13 蘇育仟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蘇育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蘇育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育仟)、被害人蘇育仟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3312號函暨所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4 附表一編號14 黃茹舷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茹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茹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茹舷)、告訴人黃茹舷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5 附表一編號15 徐若婷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若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徐若婷)、告訴人徐若婷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WhatApp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6 附表一編號16 吳怡蓁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怡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怡蓁)、告訴人吳怡蓁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7 附表一編號17 周佳樺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周佳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佳樺)、告訴人周佳樺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姿言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姿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姿言)、告訴人陳姿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其名下存摺封面截圖、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9 附表一編號19 朱詩萍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朱詩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朱詩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朱詩萍)、告訴人朱詩萍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0 附表一編號20 許純毓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純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純毓)、告訴人許純毓提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1 附表一編號21 鍾碧霜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鍾碧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鍾碧霜)、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2 附表一編號22 林彤穎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彤穎)、告訴人林彤穎提出之其名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3 附表一編號23 范如燕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范如燕)、告訴人范如燕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4 附表一編號24 郭娟安於警詢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娟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郭娟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娟安)、穆玉琤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