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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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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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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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德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水裡坑分行│92年12月11日 │10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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