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760號、第2804號、第293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謝承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㈠第1行更正為「於111 年5月22日1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 公權力拘束期間)」、犯罪事實欄㈡第1行更正為「於111年 7月5日17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 權力拘束期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謝承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4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 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 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理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 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 ,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施用 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以其所犯 3罪均為施用毒品,及犯罪動機、手段,犯案之時間等,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乙節,有該醫院111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629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見警一卷第19頁),且不能 或難能與之析離(亦應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及初 步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 佐(警三卷第41頁、偵二卷第3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㈢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 謝承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謝承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犯罪事實一、㈢ 謝承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編號一) 1包 毛重0.25公克,經警初步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反應。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包 透明殘渣袋(檢驗前毛重0.27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編號二) 1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0.057公克,驗後淨重0.04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