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飛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飛茗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飛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西側B1 之全家超商高雄車頭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商品,得手後離去。嗣經該店副店長鄧婷予盤點商品發覺數 量短少,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 情,並扣得科學麵3包(均已發還鄧婷予)。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飛茗(下稱被告)於警詢中均坦 承在卷,核與告訴人鄧婷予(下稱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擷取 畫面4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竊盜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被告所犯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聲請意旨雖認被告竊得之科學麵共計12包云云。然 觀諸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你是否能從盤點紀錄或是其 他方式查出上記每個案發日期分別遭竊的科學麵正確數量? )因為盤點是幾天執行1次,無法得知個別日期遭竊的數量 」、「(承上,是否能從盤點過程中,得知111年9月29日至 10月13日所遭竊的科學麵總數?)本店總共遭竊12包科學麵 商品」等語(見警卷第14頁),且依卷內之監視器錄影擷取 畫面,僅可見被告確有前開時地,拿取貨架上之科學麵等事 實,被告於附表編號1、2、4所示時間竊得之科學麵數量尚 均無法特定,亦難以據此具體認定其竊得之科學麵數量確有 12包之多,是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被告於附表編號1 、2、4所示之時間,各僅竊得科學麵1包,合計附表編號5部
分共竊得科學麵6包(計算式:1+1+1+3=6),聲請意旨所載 逾上開說明部份,容有誤會,應更正並補充如上,附此敘明 。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對此未為主張, 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 為相關之認定,僅於量刑中加以審酌,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以及曾經違犯同本案罪名之前 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仍不 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危害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財物其中科學麵3包 業經發還告訴人鄧婷予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1 9頁)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 段、所竊財物種類及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 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 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被告所 犯數罪,待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 刑,爰不於本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竊得之商品,俱為其犯罪所得,其 中附表編號5所示竊得之科學麵3包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 有被告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按(見警卷第2、1 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 其餘竊得部份,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各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竊取商品名稱及數量 主文欄 1 111年9月29日12時49分許 福義軒檸檬餅乾1包、科學麵1包 王飛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福義軒檸檬餅乾、科學麵各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1年9月30日14時15分許 福義軒檸檬餅乾1包、科學麵1包、飲料2瓶 王飛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福義軒檸檬餅乾、科學麵各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1年10月7日11時27分許 福義軒檸檬餅乾1包 王飛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福義軒檸檬餅乾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1年10月8日14時42分許 福義軒檸檬餅乾1包、科學麵1包、飲料2瓶 王飛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福義軒檸檬餅乾、科學麵各壹包、飲料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10月13日13時26分許 福義軒檸檬餅乾1包、科學麵3包 王飛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