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2號
KSDM,112,簡,52,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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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淑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淑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20時5分許」更 正為「20時許」證據部分「警詢中之自白」更正為「警詢中 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淑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 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 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情節、竊取財物之數量及價值 (價值新臺幣〈下同〉1657元),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 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義美蔥蒜脆花生1瓶、萬歲牌綜合三果1瓶、臺灣紅豆 1包、萬歲牌雙芝腰果1包、新東陽原味牛肉乾1包、印花剪 絨童毛巾1包、智慧科技發熱衣1件、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1 包、萬歲牌元氣纖果1包等物,核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 ,惟既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428號
  被   告 柯淑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淑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6日20時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瑞祥店,徒手竊取陳玉雪監管放置在貨架上之義美蔥蒜 脆花生1瓶、萬歲牌綜合三果1瓶、臺灣紅豆1包、萬歲牌雙 芝腰果1包、新東陽原味牛肉乾1包、印花剪絨童毛巾1包、 智慧科技發熱衣1件、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1包、萬歲牌元氣 纖果1包等物(價值新臺幣1657元),結帳時未將上揭商品 取出結帳而步出賣場,因警鈴響起,陳玉雪隨即上前攔阻並 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當場扣得上揭商品(已發還陳玉 雪)。
二、案經陳玉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玉雪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查獲照片9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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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