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647號
KSDM,112,簡,164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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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博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及聲請意旨關 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博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 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10年8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2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犯行,聲 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均屬合 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無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 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 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復考量施用毒品者乃 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整體情節,暨其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91號
  被   告 莊博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博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62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執行 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簡字第2949號判決判處6月確定,於112年3月14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斷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14 日8時至9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0號住處 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持強制採驗 尿液許可書採驗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博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 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度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 照表(尿液代碼:I-11128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I-111280)各1份在卷可稽 ,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莊博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參,本件犯行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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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