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世揚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275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黎世揚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黎世揚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見審易卷第86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 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罪。
三、被告前因傷害、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於111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情事,業經起訴書記載明確,並爰引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 證,被告對於起訴犯罪事實不爭執(見審易卷第86頁),且核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可認定。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 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堪 認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感應力薄弱之情,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案情節復無罪刑不 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 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 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 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見審易卷第86-87頁)、手段、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 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及於
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8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2755號
被 告 黎世揚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 ○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世揚曾於民國110年間因傷害、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 ,經臺灣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於111 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自己仍 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之替代役役 男,且內政部役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均已通知其應於111年6 月16日9時許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報到,然其竟仍基於無故 擅離職役之犯意,未按時辦理報到手續,而擅離職役累計逾
7日。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黎世揚於偵訊之供述 被告未按期報到之事實。 ㈡ 內政部役政署函、內政部消防署函、送達證書、郵件領取畫面、Line對話紀錄 被告於報到之日前已知悉應按時報到之事實。 ㈢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被告未按期報到之事實。 ㈣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被告未確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 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 舒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