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441號
KSDM,112,簡,1441,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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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莉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青蔥物語經 濟包3包」更正為「青蔥物語經濟包2包」;證據部分「相片 11張」更正為「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共13 張」及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莉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 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之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 安,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證人謝妤 欣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29頁)在卷可稽,犯 罪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犯 罪手段、所竊得物品之價值,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患有中度鬱症(見偵卷第87頁。按:本 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 顯著減低),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既 均已實際合法發還由證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892號
  被   告 林莉香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莉香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晚上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號之全聯鳳山五福二路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架上陳列之紅麴物語經濟包3 包、青蔥物語經濟包3包、金薯物語經濟包3包、米起司厚脆 片經濟包2包、中立麥片蘇打16包、中祥麥穗蘇打1包(價值 共新台幣1529元)得手,藏放在所帶塑膠袋內,並向店員謝 妤欣佯稱已完成結帳,隨即步出店外,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謝妤欣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發 覺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並在林莉香處扣得上開被竊物品 (已發還)。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莉香於警詢與偵訊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謝妤欣供證相符,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相片11張、內部盤點明細表等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莉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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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