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朕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1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2年度金簡字第326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劉朕騏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 基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存提款使用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地點,將其申設之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將來銀行帳戶)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以此方式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 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某時許,由詐欺 集團成員臉書暱稱「張睿峰」之人,透過臉書與郭楊錦夏互 加為LINE好友聯繫並佯稱:加入LINE暱稱「ZENAS客服Celia 」、「鄭毓婷」好友,依其等指導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致郭楊錦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新 臺幣(下同)16萬8084元至另案被告林建樺(警另案偵辦中)名 下之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層人頭 帳戶),再層轉匯入本案將來銀行帳戶內。嗣郭楊錦夏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 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 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 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 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 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 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 )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 犯罪工具,藉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仍基於幫助 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10月10日之某時,在臺中市○區 ○○○道○段0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車站,將其所有之 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 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 欺集團取得本案將來銀行帳戶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 二所示方式詐欺馬台明、林珮伊、游玫燕、張佳郁,致渠等 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 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嗣馬 台明、林珮伊、游玫燕、張佳郁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7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下稱前案),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存卷可查;該案於112年4月21日繫屬於本院,經以111年度 金簡字第288號審理中,尚未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本件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將來銀行帳戶資料與前 案完全相同,足見被告係以交付同一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 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 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
(三)又本案係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2 年5月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有就同一案 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違誤,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告交付帳戶資料時之時間、地點、對象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匯入被告將來銀行帳戶日期/金額(新臺幣) 1 郭楊錦夏 被告劉朕騏於111年9月某不詳時間,在臺中火車站附近,提供本案將來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告訴人郭楊錦夏於111年10月6日13時45分許,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匯款16萬8084元至另案被告林建樺名下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第一層人頭帳戶於111年10月6日14時40分許,轉帳16萬9000元至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內。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被害人馬台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WENDY」通知被害人馬台明,佯稱可透過網站「建豐證券(網址:kinfungstock.com)」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馬台明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22時8分許 10萬元 2 告訴人林珮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an」通知告訴人林珮伊,佯稱可至網站(網址:app.fdextf.com)下載FDEX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林珮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3日12時51分許 3萬元 3 告訴人游枚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氣葉落」通知告訴人游枚燕,佯稱可至網站(網址:week-tradepro.com)投資黃金云云,致告訴人游枚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3日16時18分許 3萬元 4 告訴人張佳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Gppp」通知告訴人張佳郁,佯稱可出租房屋,惟需先付訂金云云,致告訴人游枚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3日14時5分許 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