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56號
KSDM,112,單聲沒,5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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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12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順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報酬新臺幣(下同)595,0 0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此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明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7800、25222、28281、28751 、28862號、105年度偵字第741、1445、3961、4473、4718 、4950、7048、9451、9793、9794、16189、11911、16824 、17401號、105年度偵緝字1185號第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之595,000元,係被告所獲之 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對該 筆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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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