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所示扣案之海洛因8包 、甲基安非他命9包,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 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執行完畢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11、1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米白色粉末檢品8 包、白色結晶9包,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 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
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097 0524400號刑案偵查卷第5頁,下稱警卷),復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見警卷第31至33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業經檢察官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 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玻璃球 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人工鑑別編號/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39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7號卷第47頁)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207號(高雄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7號卷第3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098公克) 3 海洛因 (含包裝袋) 000000000 8包 (驗後淨重合計0.8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06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85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34號(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65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23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5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81至83頁)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65號(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67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080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237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2.99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380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641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21公克) 11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檢管字第624號(高雄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7號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