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39號
KSDM,112,單禁沒,139,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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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手指虎2只,係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 傷力之刀械,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84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 查、執行卷宗屬實。又本件查扣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 )一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0年7月12日桃警保字第 1100050068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見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922號卷第27頁、第33頁) 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所稱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誤。依前揭規定,該 手指虎2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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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