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67號
KSDM,111,附民,967,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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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楊建賢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李真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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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