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曹𦓻峸
被 告 游凱甯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游凱甯被訴詐欺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56號判決無罪 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件:本件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