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1年度,3號
KSDM,111,金重訴,3,2023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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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睿彤 (原名呂柏廷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王捷拓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陳俊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陳亞群


吳文豪



鄭煒燁


郭盈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顏偉哲律師
被 告 孫櫻


戴俊耀


楊博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睿彤(原名呂柏廷)、陳俊豪陳亞群吳文豪鄭煒燁郭盈圻孫櫻慈、戴俊耀楊博弘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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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