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39號
KSDM,111,金訴,339,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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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成


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9093號),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判,嗣被告又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建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及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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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