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15號
KSDM,111,金訴,115,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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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337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994號
、25117號、111年度偵字第1790號、2647號、2668號、6319號、
111年度偵字第10622號、111年度偵字第8489號、110年度偵字第
21100號、111年度偵字第15359號、111年度偵字第15032號、111
年度偵字第20678號、111年度偵字第17278號),本院認不應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金簡字第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政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3 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17日16時宣判,茲因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9日移請併案審理(詳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273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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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