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通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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