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50號
NTDV,94,訴,250,2005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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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通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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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