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46號
KSDM,111,訴,44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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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庚積


陳偉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顏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甲○○、丙○○自白犯罪,並經被 告乙○○於111年10月23日訊問程序時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 刑,而檢察官與被告甲○○、丙○○亦於112年4月17日準備程序 中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72、417頁), 本院認為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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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