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聲字,112年度,5號
KSHV,112,勞聲,5,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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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家瑋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
相 對 人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1
2年度勞上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職業災害受傷為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勞工因職業災 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經第一審法院為部 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就原判決認定之過失比例 不服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 能知悉其勝敗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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