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傅盛昌 傅晨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詹慶光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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