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19號
KSHV,111,重上,119,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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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葉映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5,450元,而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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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