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游佳蓁
游家柔
兼上2人
人法定代理 陳怡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被上訴人 陳玉佳
黃哲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
2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怡伶之配偶及上訴人游佳蓁、游家柔 之父游宇光因肝旁水瘤至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高 雄榮總)治療,經診療認有「肝16公分囊腫」情形而進行引 流手術,出院後並安排由其僱用之醫師即被上訴人陳玉佳進 行後續治療,陳玉佳因懷疑游宇光患肝腫瘤,竟未針對所患 「巨大、出血性肝囊腫」病況詳細說明各種可能術式、優缺 點供選擇之下,即逕建議施行風險較高之「超音波導引肝穿 刺」手術,並於民國106年3月30日由高雄榮總僱用之醫師即 被上訴人黃哲勳執行「sono guided liver biopsy(切片) 」檢查(下稱系爭穿刺檢查)。惟游宇光於術中即出現身體 不適、四肢冰冷、臉色發紺、血氧濃度下降,疑有休克現象 ,至同日下午7時許呈現更加休克、血氧濃度不到80%狀況, 陳玉佳在疑似氣胸臆斷下,即為之插氣管內管並轉送加護病 房治療,經陸續診療均無法改善病況,直至同年4月11日, 游宇光因血壓急速下降,陳玉佳始懷疑其腹部出血而實施電 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其腹內有3,000c.c.血水及血塊,且
囊腫內有1,300c.c.,經清除血塊過程共輸血50,000c.c., 輸血濃縮紅血球100單位、冷凍血漿100單位,術後病患呈瀕 死狀態,產生腹腔腔室症候群、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等惡化因 素,嗣於同月14日凌晨死亡。陳玉佳未採門診建議之「引流 治療」而採風險較高之系爭穿刺檢查,所為臆斷及建議處置 均違醫療常規,且穿刺術後未考慮病患係因穿刺切片導致腹 內出血,即逕認係氣胸、肺栓塞,亦有疏失,而其後所為醫 療處置並未針對疑似出血現象進一步安排檢查及評估,即逕 自排除腹部出血之可能性而致病患惡化出血,顯已違反醫療 常規而有過失。又黃哲勳於穿刺時顯已造成游宇光肝臟傷害 ,卻怠於為術後併發症之處理,於游宇光之死亡亦有過失, 其等自應賠償陳怡伶為游宇光支付之醫療費新台幣(下同) 119,381元、喪葬費582,000元,並應賠償陳怡伶、游佳蓁、 游家柔扶養費各682,752元、1,476,448元、1,718,683元及 精神慰撫金各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又高雄榮總為 陳玉佳、黃哲勳之僱用人,應與其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且另應依其與游宇光所成立之醫療契約,為可歸責於其履行 輔助人所致損害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 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聲 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陳怡伶2,884,133元、游佳蓁2,47 6,488元、游家柔2,718,68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原審原告游福仁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未據上訴 ,已確定在案,非本件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游宇光前於105年10月間至院經電腦斷層檢 查結果,其肝臟有19.2公分巨大囊腫,並有許多小囊腫占據 右側,惟其未依建議入院接受肝臟囊腫引流手術。嗣其於10 6年2月27日回診,經安排住院擬接受肝臟囊腫瘤引流,其於 入院後在會診時向陳玉佳主訴「因肝臟囊腫曾至林口長庚醫 院接受開窗手術,手術3年後復發,且囊腫快速成長,近年 長期右上腹有沈重感」等語,陳玉佳經與黃哲勳討論後,乃 建議其進行超音波及核磁共振檢查。嗣游宇光於3月24日門 診時提供林口長庚醫院之病理報告,顯示為「膽管囊腫及微 小錯構瘤」,陳玉佳經參其核磁共振、超音波檢查報告結果 「肝臟右葉巨大囊腫(21cm)出血及數個2至6公分大小不一 之肝臟囊腫」、「肝臟19公分巨大囊腫內壁尚有一個結節」 ,懷疑其非單純之肝臟囊腫,為鑑別良性或惡性,經與游宇 光討論、說明後,建議其進行系爭穿刺檢查以利後續治療。 游宇光於同年3月28日入院後,陳玉佳再向其為各項說明及 告知,經其瞭解同意後即親簽放射線部檢查治療同意書及說
明書,且於檢查前一日亦為衛教說明,復在同月30日進行穿 刺檢查前,協助醫師吳修福亦再向其解釋檢查及治療過程、 目的、結果及可能風險,並經其同意後始進行檢查,而黃哲 勳因考量其腫瘤特性,特別採用coaxial needle穿刺法,僅 須穿刺肝臟一次即可取得多部位組織,亦可減少因多次穿刺 而出血之機會,該次穿刺過程順利,且游宇光生命徵象穩定 (血壓約128-145/85-89mmHg、血氧SaO2約90-99%),過程 中意識清楚可交談,無任何不適,當日下午3時50分結束後 ,吳修福於同日下午4時5分、11分許雖發現其有血氧下降至 82%、四肢發紺、血壓一度下降至93/52等情,惟經立即增加 氧氣濃度並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後,血壓即恢復正常,黃哲 勳即於同日下午16時16分許再安排其進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 檢查,並未發現有出血情形,且其經氧氣給予後,血氧即回 復至97%、血壓144/71、心跳99/min,待其病況穩定後始返 回病房,上訴人所稱黃哲勳於病患病情變化後未為相應處置 、怠於為術後併發症處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游宇光於 系爭穿刺檢查後因曾出現短暫生命徵象不穩定,陳玉佳即於 同日下午4時53分許前往探視,其除表示穿刺部位不舒服外 ,無其他異常,陳玉佳乃安排進行抽血及理學檢查,結果血 紅素並無明顯減少,後游宇光突於同日下午19時許主訴呼吸 困難、口乾舌燥,並有乾咳、全身冒冷汗,且指尖血氧往下 降、意識改變等情,陳玉佳即執行置入氣管內管,並緊急轉 往加護病房接續給予純氧治療,同日22時10分會診心臟外科 醫師後懷疑為肺栓塞,經家屬同意後為之置放葉克膜,翌日 游宇光病況較為穩定,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除顯示心臟略為擴 大外,無明顯大面積肺主動脈栓塞,惟因無法排除肺栓塞可 能,乃持續給予輸液治療並給予抗凝血藥物,經積極照護後 病況趨穩、升壓劑逐漸調降、血氧逐漸改善,其於4月4日除 血紅素雖略降至8.5外,外觀並無明顯出血現象,生命徵象 穩定,亦無低血壓或心跳加快等情,且腹圍為122公分與前 日相較無明顯增加,而自4月6日起至10日止亦均無需紅血球 輸血即可維持穩定之血紅素,臨床上評估應無腹內出血之可 能。迨於4月11日下午3時許,游宇光血壓突由136/88mmHg下 降至75/44mmHg、血紅素由9.0降至5.2,且腹部鼓脹,經輸 血、輸液急救後,電腦斷層檢查結果胸腔及腹腔均無明顯出 血,惟腹中有含血之腹水,為探查出血原因,乃續進行血管 攝影檢查,結果顯示肝臟右下方異常動脈斷端、動靜脈交通 支、不正常結節出血,乃立即執行血管栓塞術止血並大量輸 血、使用升壓劑,然因血液蔓延至腹腔致血氧濃度無法改善 ,陳玉佳乃緊急置入2個引流管減少腹腔內壓力,因其血壓
仍不穩定,陳玉佳考量病患腹腔腔室症候群亦趨明顯,且出 血血塊可能引起感染導致敗血症、巨大肝臟囊腫壁腫瘤是否 再度出血無法預期等情,乃向病患家屬建議進行剖腹探查清 理血塊及切除肝臟囊腫手術(下稱系爭手術),並向家屬解 釋手術風險及可能之併發症,並告知最大風險係病患凝血狀 況不佳、手術中可能出血不止,經家屬理解及簽署手術同意 書後於13日進行手術,惟游宇光術後仍因出血徵象明顯,大 量輸血無法改善而於翌日凌晨去世,陳玉佳、黃哲勳對游宇 光之治療均符醫療常規且無疏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賠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陳怡伶2,884,133元、游 佳蓁2,476,488元、游家柔2,718,68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游宇光於105年10月31日至高雄榮總腸胃科高崧碩醫師門診接 受腹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肝臟有19.2公分大腫瘤,並 有小囊腫佔據右側肝臟,後於106年2月27日住院擬接受引流 手術,於同年3月8日接受磁振造影、腹部超音波檢查,並由 一般外科醫師陳玉佳為其安排後續門診。
㈡游宇光於106年3月8日腹部磁振造影顯示「肝臟右葉巨大囊腫 (21cm)出血及數個2至6公分大小不一之肝臟囊腫」、上腹 部超音波報告顯示「a huge cystic lesion(19cm)withsu spicion of a mural nodule」、「echogenic GB polyp(s) (4-7mm)without gallstone(s)or biliary dilatation」, 陳玉佳因此建議進行系爭穿刺檢查,游宇光於3月28日住院 後,由放射線部黃哲勳執行。該檢查於3月30日下午近3時50 分許結束,吳修福於下午4時許發現病患血氧下降至82%、四 肢發紺、血壓一度下降至93/52情形,即以增加氧氣濃度並 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使病患血壓恢復正常。依21:00轉入 加護病房之護理記錄顯示,其右腹側穿刺傷口,敷料外觀靜 、檢視及膚:雙耳及四肢末稍及足底發紺、背部皮膚淡紫, 右後腰膨出,再於同月31日接受電腦斷層檢查。 ㈢游宇光於106年4月11日下午3時許血壓突由136/88mmHg下降至 75/44mmHg、血紅素(HGB)亦由9.0降至5.2,且腹部鼓脹, 經輸血、輸液急救後,以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其胸腔及腹腔 均無明顯出血,惟腹中有含血之腹水,進行血管攝影檢查結 果顯示肝臟右下方異常動脈斷端、動靜脈交通支、不正常結 節出血,乃立即執行血管栓塞術止血並大量輸血、使用升壓
劑。
㈣陳玉佳於106年4月13日為游宇光進行系爭手術,手術中切除 腫瘤並送化驗,術後病患呈瀕死狀態,產生腹腔腔室症候群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等惡化因素,於同月14日凌晨死亡。 ㈤陳怡伶為游宇光之配偶,游佳蓁、游家柔為其長女、次女。五、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上訴人就系爭醫療爭議事件,主要爭執為⑴陳玉佳未盡告知 義務並不當建議游宇光進行系爭穿刺檢查;⑵黃哲勳執行系 爭穿刺檢查及術後就其所生併發症之處置均有不當;⑶陳玉 佳未注意游宇光已因穿刺檢查導致肝臟腫瘤出血,後續均未 因此採取有效之醫療處置而導致游宇光狀況惡化死亡等點, 並於原審經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 定後,迭為爭執而再經3次補充鑑定(結果均見本院卷㈡第79 至113頁),被上訴人於此則否認有過失,並以前詞為辯。 而查:
㈠有關陳玉佳建議游宇光為系爭穿刺檢查是否未盡告知義務並 為不當部分:
㊀臆測建議部分:
就上訴人主張及各之爭執、質疑,醫審會已迭為如下鑑定結 果:
①膽道過誤瘤之發病率約為1%~3%,一般無臨床症狀,但當囊 腫過大時,臨床上即會產生壓迫症狀。依文獻報告,此疾 病有惡性轉變之可能,尤其是膽管癌的發生,所以臨床上 診斷有疑慮的病人,病理切片檢查有其必要性。 ②肝腫瘤,包含良性及惡性腫瘤。本案病人屬於複雜性肝臟 囊腫,再加上先前於林口長庚醫院之病理報告顯示為膽道 微小過誤瘤,尤其是膽管癌之發生,再加上病人之後囊腫 復發及快速成長,臨床上無法排除惡性腫瘤、轉變之可能 。再者,良性或惡性肝腫瘤之手術治療方式不同,且肝硬 化或肝門脈高壓亦非此疾病惡性轉變之危險因子。陳玉佳 醫師建議先採取切片檢查,待病理結果確認良、惡性後, 再決定手術治療方式為單純引流手術或肝臟切除手術,此 臨床決定符合醫療常規,且切片檢查相較於體外直接引流 ,其治療風險相似,相較於手術治療,其風險較低。 ③依106年4月13日病人之病理報告「肝臟管内乳突瘤合併有 中度上皮内分化不良」,病理結果屬癌前病變。 綜上,陳玉佳於檢查後建議游宇光為系爭穿刺檢查,應符醫 療常規,且該檢查與上訴人主張應採之體外直接引流之風險 亦屬相近而未較高,而陳玉佳所為之臆測與病理結果亦無違 誤,上訴人主張尚無足取。
㊁告知說明部分:
①按醫師及醫療機構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 應;若為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說明手術原因、 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此為醫學上所稱 告知義務,並為醫師法第12條之1 及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 、第64條第1 項、第81條所明定。又上開告知義務,係基 於對病患自主決定權之保障與尊重,亦即病人理應事先認 識手術之風險,並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願意承擔該風險,而 病人之同意則以醫師或醫療機構之充分說明為前提。至於 說明義務之內容及範圍,則應視一般病患所重視之醫療資 料加以說明,其具體內容包括各種診療之適應症、必要性 、方式、範圍、預估成功率及可能副作用和發生機率、處 理方式及其危險、其他替代可能之治療方式,並其危險及 預後狀況等,故告知之內容,應以使病患能充分理解並決 定是否接受該醫療行為有關之資訊為據,俾與保障病患自 主決定權之意旨相符。然其內容,非謂醫師或醫療機構就 各項枝節均應為詳細之說明,應僅限於與自主決定權之行 使間有重要關聯部分(即若未說明該資訊即會影響病患是 否同意之決定),以維醫病間權益之平衡。
②上訴人固主張陳玉佳未針對游宇光所患「巨大、出血性肝 囊腫」病況詳細說明各種可能術式、優缺點以供選擇,即 逕建議施行風險較高之系爭穿刺手術,已違告知義務云云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查,游宇光於106年3月8日接受 磁振造影後,陳玉佳為其安排後續門診時,已為之說明磁 振造影報告結果、替代處置,建議進行系爭穿刺檢查,護 理師並給予衛教指導,且黃哲勳於術前亦予以說明等情, 有病程紀錄、檢查報告、護理紀錄、放射線部檢查治療同 意書可考(原審審醫卷第106、110、112、114、116、118 、120頁),而該治療同意書所附超音波導引切片術說明 書亦已明確記載肝臟屬血流豐富器官,出血機會較大,術 前雖已詳細檢查,仍可能發生出血等併發症,且如患者有 肝病等情形,其風險要比正常人高,並載有替代方案:包 括內視鏡、電腦斷層攝影定位或外科手術方式進行切片等 語(原審審醫卷第116頁),足見陳玉佳、黃哲勳均已於 術前為充分必要之說明,上訴人主張陳玉佳違反告知義務 云云,尚無足採。
㈡有關黃哲勳執行系爭穿刺檢查是否有致游宇光肝臟腫瘤出血 ,及於術後就併發症之處置有無不當部分:
就上訴人於此所為主張及各之爭執、質疑,醫審會已迭為如
下鑑定結果:
①黃哲勳醫師所採取之超音波導引肝臟切片檢查,穿刺方式 採同軸針方式(Coaxial Needle),並依標準監測病人生 命徵象,依病歷紀錄,記載過程平順,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
②超音波導引肝臟切片檢查,其較常見且致命風險較高之併 發症,為穿刺所造成之肝臟實質或血管出血。依病歷紀錄 ,病人之症狀(16:11病人確實出現低血壓情形,當時血 壓93/52 mmHg、心跳85次/分、血氧飽和度85%)係發生於 穿刺檢查結束後。一般而言,若發生因穿刺而造成之急性 出血,其出血量應不至低於0.3毫升/分鐘,而症狀發生後 ,黃醫師及吳醫師立即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及提升氧氣供 給量,並隨即進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以確認有無穿 刺所造成之立即性出血,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③以施打顯影劑前後對比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CT),與判別 囊腫内有無出血較無關聯且準確率低,臨床上應使用電腦 斷層血管攝影檢查(CTA)。本案3月30日病人已接受電腦斷 層血管攝影檢查(CTA),此檢查對於出血速度在0.3毫升/ 分以上之出血情況時,有相當高準確率,約可達9成準確 率。依病歷紀錄,該日之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CTA)結 果並無出血情形,肝穿刺後之血液檢查,穿刺後约4小時 之血紅素為15.5 g/dL,與入院時相同,並無下降之情形 ;穿刺後約6小時之血紅素為17g/dL,均屬正常範圍。 ④臨床上,有些疾病亦可能有呼吸困難、口乾舌燥及冒冷汗 ,且血氧飽和度降低之表現,無法以上述徵狀,即推論為 肝穿刺後出血性休克。且病人於穿刺檢查當日,即立即進 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已排除出血之可能。 綜上,黃哲勳於執行系爭穿刺檢查應無違反醫療常規,且應 未致游宇光肝臟腫瘤出血情形(另見下述),而其於術後就 突發狀況之處置亦無不當,上訴人主張並無足取。 ㈢有關陳玉佳於游宇光術後至死亡止所為之醫療處置是否有違 醫療常規而致其死亡部分:
就上訴人於此所為主張及各之爭執、質疑,醫審會已迭為如 下鑑定結果:
①3月30日病人接受穿刺檢查後,因生命徵象出現變化,醫師 即於檢查室立即執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CTA),初步 排除立即性出血之可能。病人返回病房後,即囑以密切監 測生命徵象,以觀察有無穿刺後風險之可能。依病歷紀錄 ,3月30日16:40返回病房至20:35入住加護病房前,依體 溫血壓脈搏呼吸紀錄,此期間極密集監測生命徵象共計達
25次,此外亦立即進行抽血及心電圖等檢查,並囑以2個 小時後再重複抽血檢查,醫療上皆有密集關切病人狀況。 藥物治療方面,除常規性點滴輸液外,亦於返回病房後立 即給予預防出血藥物(Vitamin C & K1及Hemoclot)。3月 30日19:00病人突發性血氧飽和度下降及意識改變,護理 人員立即聯絡值班醫師處置,經值班醫師立即診治評估並 緊急置放氣管内管,之後轉往加護病房進行進一步診治。 入住加護病房後,除以先進儀器連續監測病人生命徵象外 ,亦依臨床狀況,緊急會診心臟外科專科醫師,經抽血檢 驗及心臟超音波檢查後,臨床診斷懷疑肺栓塞,建議置放 葉克膜,經家屬同意後即置放,後續病人血氧飽和度改善 。隔日亦立即進行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査、胸前心臟超音 波及經食道心臟超音波檢查等多項高精密檢查,且在臨床 上在無法排除肺栓塞之情形下,持續給予抗凝血劑(Hepa rin1000 U/hr)及葉克膜治療。病人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 ,病情逐漸獲得改善,其間生命徵象穩定,身體診察顯示 腹圍亦無明顯變化,且自4月6日至4月10日期間,血紅素 維持9〜10g/dL,病人於無需輸血治療之情況下,此血紅素 數值為置放葉克膜病人常見之合理範圍。至4月11日16:00 病人突然發生血壓下降及腹部明顯鼓脹,經血管攝影檢查 結果證實肝囊腫處出血。本案病人於肝穿刺後所必須進行 的密集觀察,及臨床突發狀況之相對應處置,均為即時適 當,醫師之醫療無怠於檢查及處置,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腹 内出血之可能,其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與病人死亡無因 果關係。
②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對於出血速度在0.3毫升/分鐘以上 之出血情況時,有相當高的準確率,約可高達九成五。相 較於血管攝影檢查,準確性相當且低侵襲性,故3月30日 病人接受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以排除出血之可能,符 合醫療常規。臨床上,對於慢性極低出血量的檢查,尚有 核醫腸胃道出血檢查(Label RBC Scan for GI Bleeding) ,其檢測率可達0.1毫升/分鐘,但此檢查一般是使用於不 明原因性慢性腸胃道出血者。
③電腦斷層血管攝影(CTA)檢查需使用顯影劑,若病人短時間 内重複此類檢查,有相當高之風險引發急性腎衰竭,而在 此類重症的病人,多增加一個器官衰竭,即會讓死亡率顯 著上升,故臨床上無明顯證據及適應症,皆不建議短期間 重複檢查。依病歷紀錄,3月30日病人接受電腦斷層血管 攝影檢查,結果顯示未有出血之情形,嗣後發生血氧下降 及意識改變,故轉送至加護病房。病人於加護病房期間,
生命徵象穩定、身體診察顯示腹圍亦無明顯變化,病情逐 漸獲得改善,且自4月6日至10日期間,亦無需輸血治療, 無證據足以證明腹内可能出血而需接受電腦斷層血管攝影 檢查。嗣後4月11日16:00病人突然發生血壓下降及腹部明 顯鼓脹,經血管攝影檢查結果證實肝囊腫處出血,上開之 臨床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遲延。
④病人自3月30日因病況危急,經緊急置放氣管内管治療後, 雖積極給予100%氧氣治療,但其血氧飽和度未改善。長時 間100%氧氣治療,會造成肺部不可逆的傷害。本案即使給 予100%氧氣,病人之動脈血氧SaO2仍降至71%,狀況若持 續下去,病人之死亡將是可預期結果,於此狀況下,置放 葉克膜,符合醫療常規。依病歷紀錄,病人經置放葉克膜 維持生命徵象之後,從一開始極度危急狀況,至逐漸停止 升壓劑使用,逐漸停止輸血,血氧飽和度明顯改善,生命 徵象亦逐漸穩定,葉克膜之給氧濃度亦自Fi02 100%逐漸 調降至Fi02 40%,經心臟外科醫師評估後,預計106年4月 11日移除葉克膜,均未見病人有血氧飽和度無法提升之情 形,且無慢性出血之情形,醫師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⑤加護病房治療期間,腹圍之監測,非屬必要且例行之監測 項目。腹圍之監測,臨床上可以作為出血輔助診斷的參考 指標之一,但並非絕對且必要,因為重症病人的其他干擾 因素太多,單依腹圍變化以判斷有無内出血,臨床上易造 成誤判,例如就加護病房内的重症病人而言,常因疾病的 緣故而發生腸胃道脹氣情形,即會造成腹圍明顯增加。故 肝穿刺後之腹圍監測,應視個別病人疾病狀況,由醫師判 斷是否需執行,但即使執行,腹圍變化仍僅是診斷的參考 指標之一。依病歷紀錄,病人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每日 及三班皆有定時密切監測心跳、血壓、屎量、體液輸入輸 出總量、腹圍變化等生理徵象,定時抽血追蹤活化凝固時 間(ACT)、血紅素、電解質、血氧飽和度、酸鹼值、營養 指數等必要之血液檢查,定期追蹤胸部X光及腹部超音波 檢查,並視病人情況變化,適時安排肋膜積液引流,其監 測及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
⑥若病人腹腔内出血,其腹圍應會持續增加,除造成生命徵 象逐漸不穩外,甚至引發腹部腔室症候群。本案依病歷紀 錄,未記載病人穿刺日前後腹圍變化情形,故無法比較。 病人身高178公分,體重112公斤,身高體重指數超過35, 依護理紀錄,記載圓滾大亦無法得知是否有所變化,無法 依此判斷是病人本身腹圍大或出血造成。穿刺部位皮膚瘀 紫於穿刺後尚屬合理狀況。而心跳大於100次/分,臨床成
因眾多,無法因此而推論内出血;且病人經穿刺當晚所發 生之急性呼吸窘迫,即使在100%氧氣使用下,血氧仍無法 改善,其機轉臨床上無法以出血解釋。本案3月30日病人 穿刺後當晚之臨床表現,與4月11日所發生血壓下降、腹 部明顯鼓脹的腹部腔室症候群為截然不同之臨床表現。故 僅以接受穿刺後,其病人皮膚瘀紫、腹部圓滾大、心跳大 於100次/分等現象,無法推論有腹腔内出血並導致腹内壓 力上升。倘若病人此時已有内出血情形,若為小量且非動 脈性出血,積極輸液輸血及保守治療,有可能自動止血, 而無需進一步侵入性影像學檢查或手術治療;若為大量或 持續動脈性出血,除生命徵象無法穩定外,亦會引發上述 腹部腔室症候群。且無論持續内出血亦或出血所引發之腹 部腔室症候群,臨床上未及時做止血處置或腹部減壓處置 ,病人通常於24〜48小時即會死亡,非單純輸血抑或置放 葉克膜能解決或改善。本案病人後續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 ,病情逐漸獲得改善,其間生命徵象穩定,身體診察顯示 腹圍亦無明顯變化,且自4月6日至4月10日期間,亦無需 輸血治療,故上開徵狀與病人之後死亡不具因果關係。 ⑦依護理紀錄,3月30日所記載右後腰膨出,醫學上僅能臆測 為腫塊效應(Mass Effect),其病因可能來自肝臟巨大囊 腫本身或血塊所造成。倘若原因為出血所造成之血塊,通 常之後數日之身體診察,可見皮膚顏色呈現大片瘀青,且 因腹部為密閉空間,若有持續出血之情形,腹圍應會持續 增加,除需藥物及大量輸血,以維持逐漸不穩之生命徵象 外,甚至引發腹部腔室症候群。惟依病歷紀錄,於4月11 日之前,病人經身體診察均未出現上述表現,故於該期間 病人腹部無逐漸變大之情況,且自4月6日至4月10日期間 ,病人逐漸停止升壓劑使用,亦無需輸血治療,再依3月3 0日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亦無出血情形,臨床上無 證據足以證明持續腹内出血之可能,醫師之處置,符合醫 療常規。
⑧依病歷紀錄,病人之血紅素自3月30日肝穿刺檢查後之15.5 g/dL,至4月4日降至8.5 g/dL,因病人之狀況複雜,其 可能之原因眾多,包括葉克膜置放、大量輸液、骨髓及肝 臟造血功能受損、溶血、穿刺後出血等,入住加護病房的 重症病人,營養不良或造血功能不良是常見之情況,可能 是此病人血紅素下降原因之一。而使用葉克膜,亦為原因 之一,其理由係因血液容積稀釋(Dilution)、血球被破壞 、管路置放處滲血等情況使血紅素下降,故即使3月30日 病人接受輸血紅血球濃縮液,仍會因本身病況、使用葉克
膜等因素導致血紅素下降。「BUN/Creatinine」臨床上, 常用以鑑別診斷腎衰竭之原因,其比值大於20時,通常代 表為腎臟以外之原因所造成。本案病人當時之生化檢查結 果為BUN30 mg/dL、CREA1.23 mg/dL,其比值大於20,臨 床上僅能代表可能存在血管内有效容積不足,其可能之原 因眾多,脫水、出血、置放葉克膜等,但無法據此判斷腹 内出血所造成。
⑨肺栓塞常用之臨床診斷方式,包含血液D-二聚體(D-dimer) 檢驗、心電圖、心臟超音波、電腦斷層掃描及經食道心臟 超音波等檢查為主。診斷若確定或強烈懷疑肺栓塞,即應 開始使用抗凝血治療(Anticoagu1ation therapy)或再加 上血栓溶解治療(Thrombolytic therapy)。延誤診斷及治 療,病人有相當高死亡風險。肝穿刺切片造成肺栓塞之風 險,在一般常人實屬少見。然本案病人屬於重度肥胖病人 ,在臨床上,為肺栓塞的高風險病人,且其有突發性呼吸 窘迫,經氣管内插管治療給予100%氧氣使用後,血氧飽和 度狀況仍無法改善,動脈血氧飽和度降至71%,血液檢查 結果為D-dimer>00000 ng/raL,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 右心室肥大且血氧飽和度低下,胸前心臟超音波及經食道 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右心室擴大且收縮功能不佳。綜 上,雖然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未見血栓,然肺栓塞 仍應列入高度懷疑之病因,無法完全排除,醫師於此情況 懷疑病人為肺栓塞,符合醫療常規。臨床上一旦確定或高 度懷疑肺栓塞,較低風險之抗凝血治療即應開始給予,若 延誤治療,病人有相當高之死亡風險。本案病人經高度懷 疑肺栓塞之情形下,給予較低風險之抗凝血劑(Heparin1 000U/hr)治療,符合醫療常規。又當日經家屬同意後緊急 置放葉克膜,病人經置放後血氧飽和度改善。醫師置放葉 克膜,係為治療臨床上懷疑之肺栓塞。而對於置放葉克膜 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已密切監測及控制活化凝固時間(ac tivated clotting time,ACT),並適時給予輸血、輸液治 療,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病人於加護病房期間經身體診 察顯示背部有點狀出血,後在耳後及四肢末端出現大理石 瘀斑,其發生原因應為葉克膜置放及使用抗凝血劑所造成 ,因葉克膜置放會造成肢體末端血流減少,故長期置放葉 克膜有截肢之風險。而病人腹部圓滾大,較可能為病人本 身體型,此等臨床表現與肺栓塞無關聯。
⑩依病歷紀錄,4月7日07:00統計病人之淨體液進出量為-167 3mL,其原因主要是4月6日進行左側肋膜積水引流,引流 出3360inL棕黑色液體,故當日淨體液進出量為負值。另
體液容積不足,在重症病人身上為常見之現象,主因為重 症病人因疾病的關係,會消耗掉身體相當大量蛋白質,造 成血液中白蛋白(Albumin)嚴重不足,而白蛋白是維持血 管中滲透壓之重要因子,當白蛋白嚴重不足時,即使給予 大量輸液,水分能仍會大量從血管内移至血管外,即所謂 身體第三空間(thirdspace),形成如腹水、肋膜積水、 四肢水腫等情。本案臨床診斷為肺栓塞,再加上有置放葉 克膜,凝血功能受到影響,確屬可能造成血狀肋膜積水, 及為紅血球異常之原因,而非出血所致。又自4月6日置放 胸腔肋膜液引流管至4月11日病情變化前,引流液皆呈現 暗紅褐色,並未記載有鮮紅色之情形,其引流液呈現暗紅 褐色,為血狀肋膜積水。醫師於4月11日04:54發現左肋膜 引流液轉鮮紅後(出現的時間短暫且量不多),經胸部X 光檢查評估,醫師評估結果並無異常發現,且後續追蹤之 晨血血紅素未有明顯變化,與内出血的表現較不相符,其 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臨床上較常見造成之原因為管路拉扯 造成附近微血管破裂出血。
⑪依病歷紀錄,4月11日病人之血管攝影檢查,其結果顯示在 肝臟右下葉有異常動脈斷端合併動靜脈交通(AP Shunt) 及肝臟囊腫結節處不正常出血,故出血原因有可能為肝腫 瘤出血。依4月13日手術之病理報告,顯示病人肝腫瘤出 血為肝臟膽管内乳突瘤合併有中度上皮内分化不良所致。
⑫本案值班醫師之醫囑,係為給予冷凍血漿(Frozen Plasma ,FP 4U IVA STAT)4單位。臨床上給予冷凍血漿輸液,通 常之適應症為安定凝血因子(除凝血因子V跟VIII外)缺 乏所引起之出血傾向,補充血液容積,係白蛋白低下、肋 膜積水等病人之替代輸液。以本案病人整體臨床狀況而言 ,給予冷凍血漿4單位應為補充體液容積,而其相較一般 常用之點滴輸液(如生理食鹽水),優點為可補充部分凝 血因子,並減少因輸液過多,而發生肺水肢或增加腹水之 風險。
⑬加護病房生命徵象之病歷紀錄,易受臨床處置所影響,包 含翻身、抽痰等,故其血壓狀況,應視整體情況及後續有 無需要積極輸液或藥物治療而定。醫學上,無法以血壓忽 高忽低,即認定病人有出血可能,感染、器官衰竭、肺栓 塞等,亦可能有如此之表現。
⑭病人血小板不足應是與注射肝素(heparin),以防止血栓 形成有關,與體液淨輸注量無關。故體液淨輸注量不會造 成瀰漫性血管内凝血不能或困難。
綜上,游宇光於接受系爭穿刺檢查後,雖生命徵象曾出現變 化現象,惟經立即執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後,初步已排 除立即性出血可能,而其於加護病房期間經治療後,生命徵 象已穩定,病情逐漸獲得改善,且該期間醫護對病人均已進 行密集觀察、檢查及為即時適當之相對應臨床處置,所為均 符醫療常規,而游宇光至4月11日之前均無證據足以證明其 腹内可能持續出血,其於此前之徵狀與嗣後之死亡並不具因 果關係,後該日下午突發生血壓下降及腹部明顯鼓脹,係因 肝囊腫處出血,造成發生腹腔腔室症候群、瀰漫性血管凝血 ,最終大量出血致死,陳玉佳對游宇光所為之臨床處置均符 合醫療常規,並無遲延,故上訴人主張陳玉佳於游宇光術後 至死亡止所為之醫療處置有違醫療常規而致其死亡云云,尚 無足採。
㈣至上訴人雖請求另送其他第三方醫學中心再為鑑定,以釐清 醫事責任,惟上訴人就系爭事件業經4次鑑定,且依上所述 陳玉佳、黃哲勳應無過失,事證明確,已堪認定,本件自無 再送其他醫院進行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
查陳玉佳建議游宇光為系爭穿刺檢查並無不當,且已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