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2號
KSHM,112,重附民,2,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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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昱賢
法定代理人 陳怡臻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許海波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本件原告因被告許海波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424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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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