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438號
KSHM,111,上易,438,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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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李佳霈
自 訴 人
代 理 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莊琇閔



選任辯護人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邱上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自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對被告乙○○、丙○○2人被訴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無罪部分記載之 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本件被告乙○○、丙○○所發表於原審判決附表1之報導標題及内 文(下稱本案報導)均屬惡意,合於實質惡意原則;且該等 言論並不具高度公益性,當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適用。 ㈡被告乙○○明知本案報導均不實,惡意傳述指摘自訴人;被告 丙○○亦逕為不實標題及內文之報導:
 1.被告乙○○明知崴捷公司係由自訴人前夫劉權成立並實際經營 ,被告乙○○為劉權於捷盛公司之舊屬,劉權因二人長年共事 而邀被告乙○○擔任崴捷公司經理人,進而邀其入股。自訴人 於崴捷公司之股份並非由自訴人實際所有,而係配合其前夫 登記為名義人。自訴人與劉權經營之事業各自財務獨立,自 訴人未參與崴捷公司之營運,僅掛名擔任威捷公司之董事。 且依證人昌勝偉之證述,即可證明崴捷公司並非自訴人與其



前夫共同開設之事實。
 2.被告乙○○為崴捷公司之股東,且參與崴捷公司之實際營運, 就崴捷公司與自訴人獨自創立之另外兩家公司財務係各自獨 立,並未混同,且明知自訴人係另自行經營美妝公司,並未 參與崴捷公司之經營或管理財務,且明知自訴人為行銷所需 舉辦發表會,或與親友共同出遊,渡假村之費用並非全為自 訴人一人獨力支付,而係與前往同樂之友人各自分擔;被告 乙○○竟仍杜撰:「甲○○卻經常花錢在高檔飯店舉辦大型發表 會,還找藝人名流參加,這些巨額花費,卻由航運公司支 付」、「每年只要跟銀行辦完續貸手續,就會出國開趴狂歡 ....,還會找許多親友一起出國,包下渡假村狂歡,這些錢 也都是航運公司買單」,並不實杜撰自訴人挪用崴捷公司公 款於購買超跑、服裝、皮包、慶生、開趴、餐敘、支付所營 公司辦理活動-費用等不實情節。
 3.被告乙○○自民國100年2月14日起即為崴捷公司之董事,101 年12月17日起即為崴捷公司持有20%股份之股東,自100年2 月9日起即登記為經理人;吳蕙娟則自100年2月14日至107年 4月23日間均為崴捷公司之監察人。被告乙○○自100年2月間 即到職威捷公司,任職期間,報導内吳姓員工(即吳蕙娟) 自始皆為公司監察人,更未頂替自訴人之股份,被告乙○○為 公司之董事,顯無可能不知吳蕙娟為監察人,況吳蕙娟係於 107年10月簽立連帶保證契約,斯時自訴人業已離職。顯然 被告乙○○係自100年間起,因崴捷公司董事身分,而需為該 公司之銀行貸款簽署連帶保證人,並非因受自訴人要求而擔 任,自訴人並未曾「騙股東當保人」、「害股東背負4千萬 元連帶債務」;且被告邱上達吳蕙娟均長期任職崴捷公司 ,分別擔任董事、監察人,被告乙○○指摘自訴人「找了一名 吳姓前員工到公司任職,頂替她的股份」云云顯屬不實。 4.自訴人甲○○自102年即自創業設立經營美妝之星捷公司已逾8 年,經營有成,於商界卓有信譽,非迄至離婚前後始經營自 有事業,有公示登記資料即可查證。被告乙○○卻稱自訴人「 邀他入股的甲○○,最後不僅全身而退,現在還搖身一變,成 了女企業家、躋身上流社會,不實誇大情節,謂自訴人之社 經地位係於離婚後始取得。公示資料即可查證,自訴人之社 經地位係靠自訴人之努力時間累積,並非如被告丙○○謂「搖 身一變,成了女企業家」。
 5.自訴人因遭受劉權長期家暴,經常借用、擅用自訴人個人款 項且積欠未還等,自訴人不堪長期承受,雙方早於108年10 月間即已離婚,自訴人名下房產悉於數年或十數年前已登記 為其所有,非因離婚而取得,且於離婚時,其上尚有高額貸



款,被告乙○○揣測攻詰自訴人係藉離婚脫產,逕以離婚後, 崴捷公司之財務狀況,即草率判斷認係「脫產」,並報導「 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奸巧夫妻離婚藏玄機」及「她與丈夫之 前成立航運公司、騙股東當保人,不斷向銀行貸款,最後再 與丈夫離婚,甲○○分得2棟、總價約5千萬元的豪宅,全身而 退,卻害股東背負4千萬元連帶債務。」等言論。 6.報導內文及標題均針對自訴人個人及自訴人經營之美妝公司 ,重覆強調標示「美妝女董」,而非實際管理支配公司之劉 權或崴捷公司。
 7.被告乙○○與自訴人之Line完整對話內容:  ⑴108年9月16日:撥打未接通。
  ⑵108年9月17日:00:58撥打未接通;03:51-03:53自訴人貼 文告知被告乙○○:「vic借高利貸、我這幾天才知道的」 、「我決定跟他離婚、太可怕了、還在外面抹黑我」、「 你趕快抽身離開」、「退保人」、「可惡至極」、「還騙 我幾百萬」、「還不出來」等語;06:23被告乙○○讀取上 開對話内容後覆以:「暈倒,我下午打給你」;17:16被 告乙○○撥打Line與自訴人通話7分鐘。
  ⑶自訴人於108年11月9日15:59貼文予被告乙○○:「…他說話 不算話、我剛借他180萬、他又要賴帳…我已經幫不了他了 、也幫不了你、你們要幹嘛幹嘛去吧、反正我就雞婆心軟 、禮拜一我會把他欠我錢的所有支票存進去…還有挪用公 款、叫稅務局査帳、先通知你一聲、你們有太多共犯必須 出來面對」、「我是被害者」等語。
  ⑷自訴人於108年12月19日08:29貼文:「你接電話喔」、「 怕事了嗎」;08:30撥打Line通話未接;08:30貼文:「我 告訴你」;08:31貼文:「如果你跟你老婆再繼續毁謗我 、我明天馬上告你們、有證據拿出來說、如果再繼續聽到 你們講到我、我就立刻寄律師信」;08:32貼文:「尤其 是你老婆」;08:37貼文:「全部是刑事罪」等語。  ⑸自訴人於109年11月27日10:30撥打Line通話未接;10:37貼 文:「如果你再繼續騷擾我、就報警處理」。
  ⑹是依上開line對話内容明顯得知,108年9月17日當時自訴 人早已非崴捷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亦已久未任貸款連帶保 證人,是其就被告乙○○尚擔任崴捷公司貸款連帶保證人乙 節將面臨危機,以朋友身分提出警告;自訴人不僅於離婚 前即已就其與崴捷公司負責人劉權感情生變、劉權對外借 高利貸等情告知共同被告乙○○,且劉權亦積欠自訴人數百 萬,自訴人為受害人之一,且被告乙○○不僅從未否認或反 駁崴捷公司負責人劉權積欠自訴人數百萬,及指責自訴人



亦為共犯之事實,尤有甚者,對自訴人108年12月19日、1 09年11月27日質問邱某與其老婆對外毁謗自訴名譽時,不 敢回應及接電話。然被告2人竟刻意於提出本案相關事證 時,隱匿完整對話內容已足證被告2人故意迴避真相,而 對自訴人為不實之惡意攻詰。
 ㈢被告丙○○未盡媒體查證義務,僅憑被告乙○○的片面之詞、所 提供幾張生活及發表會的照片,即自行揣測逕行撰寫本案報 導之不實內容:
 1.被丙○○未予查證,即以自訴人挪用崴捷公司公款於購買超跑 、服裝、皮包、慶生、開趴、餐敘、支付所營公司辦理活動 費用,藉離婚分得價值五千萬豪宅,於崴捷公司財務狀況異 常時始讓其他員工替代甲○○股份、連帶保證人之責任等情節 ,並無任何事證可認上開費用為崴捷公司支付、崴捷公司之 財務為自訴人管理、掌握之情況下,即以自訴人個人分享生 活之IG相片及105年間超跑「紅色小桃」新聞,及被告乙○○ 個人之指摘而為報導。
 2.依公示登記資料即可查證,自訴人之社經地位係靠自訴人之 努力時間累積,並非如報導所謂「搖身一變,成了女企業家 」、「邀他入股的甲○○,最後不僅全身而退,現在還搖身一 變,成了女企業家、躋身上流社會,每天吃香喝辣…」等不 實誇大情節,謂自訴人之社經地位係於離婚後始取得。 3.報導稱自訴人脫產、挪用公款,且稱其為假貴婦、膨風名媛 ,然由乙○○提供的照片就可以看到,有很多明星到場,且由 何證據資料可以看出航運公司有買單自訴人置辦活動,社交 活動的花費,雖然無法取得相關單據進行查證,但由網路上 的資料及乙○○提供資料及說詞仍可以看出說法有待查證之處 ,自訴人於107 年退出股東,108 年因受劉權家暴而離婚, 此與假離婚脫產不同,鏡週刊與丙○○是資深工作者,單看照 片就下標題,就支出是否由公司買單未進行查證;且乙○○於 接受採訪時就已經陳述自己的消息來源是聽說的,鏡傳媒與 丙○○亦未進行查證,就逕行報導。
 4.上開報導內文及標題均針對自訴人個人及自訴人經營之美妝 公司,重覆強調標示「美妝女董」,未見被告丙○○進行何合 理之查證,即輕率憑被告乙○○個人之指述,及自訴人個人分 享生活之IG相片及105年間超跑「紅色小桃」舊聞,即為針 對自訴人個人之撰文,及對自訴人的公司進行大幅報導,而 對航運公司只有少數著墨,足證其輕率及重大過失,自應就 其負責。
 5.另地籍異動索引應係為公示登記資料,然被告丙○○因過於輕 率疏忽而未探究被告乙○○所言是否真實亦未查證該投書内容



與客觀真實是否相符,即以散佈於眾之意圖撰寫、刊登如上 開報導標題,已含惡意評價之報導、影片及社群媒體貼文, 用以指摘、傳述足以毁損自訴人名譽之事。
 6.被告丙○○主張自己查證過,因為丙○○有打過一通電話給自訴 人,但自訴人認為自己已經與劉權離婚,公司的事情與自己 無關就掛斷電話。
 7.自訴人從事慈善活動都是離婚前就已經開始,不能說自訴人 是假公益,迄今被告等2 人毫無悔意,未曾道歉,其等之行 為已毀了自訴人的多年的形象,導致自訴人不敢出門,且經 濟活動及銀行信用受到極大的影響,對自訴人之社經地位有 極大之侵害,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 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 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審依據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即鏡週刊內「【膨風貴 婦裝名媛】騙員工當鉅債替死鬼 踢爆南臺灣假面名媛」、 「【膨風貴婦裝名媛1】夫妻各擁千萬「牛車」 慶生趴辦整 月奢豪無極限」、「【膨風貴婦裝名媛2】裝好心邀員工入 股 他抵押房產誤入10年邪惡圈套」、「【膨風貴婦裝名媛3 】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奸巧夫妻離婚藏玄機」之報導、「開 超跑 擁豪宅 挪用公款 美妝女懂害股東背債四千萬」為題 之影片、鏡週刊之臉書上貼文及留言、崴捷公司登記資料等 ,認不能證明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 嫌,並就自訴人其餘主張,依卷內事證逐一論駁,並詳述其 不採之理由,因而對被告為無罪諭知,原審所憑之證據及取 捨、認定之理由,經本院審查後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本院另查:
 1.本案報導具有公益性質:
  關於本案報導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項,而非僅屬於私德,業經 原審詳為說明(見原判決第7頁之㈡1.論述),核其認定事實 及採證法則,均無違誤。又公司組織雖係以營利為目的,然 其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 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亦經公司法第1條所揭櫫 甚明;是公司為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商業經濟組織,其決 策之影響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市場上交易相 對人,此由國家所制定諸多專法用以規範公司組織之運作亦 可明瞭。從而,自訴人既為多間公司之負責人,且經常從事



公益而有一定之公眾性,其於擔任崴捷公司董事期間,與其 前夫就崴捷公司之相關經營方式是否合於誠信,自屬大眾關 注、攸關公益事項,並可受公評,因而成為媒體報導標的, 並無不合。
 2.本件被告2人所為言論之真實與否之審查標準:  ⑴原判決已敘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 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 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 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⑵本院復按,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 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 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 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 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 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 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 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 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 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 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 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 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 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 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 謗罪。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 、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 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 罪相繩。此與國外所發展出之「實質惡意原則」,大致相 當。所謂「實質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 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 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⑶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 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主觀上即欠缺誹謗之故意,縱然所指述者在客觀上與事實 未盡相符,亦無從以誹謗罪名相繩。
 3.依被告乙○○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本案報導為真實 :
  ⑴原審依被告乙○○提出之崴捷公司於106年6月22日、107年10 月30日向臺灣銀行借款之所有借款人資料、其與自訴人之 LINE對話紀錄、崴捷公司相關變更登記資料、原審法院之 支付命令、民事裁定、民事判決、自訴人前受採訪之影片 (含譯文)及文字報導等證據資料,及參報導內翻攝自自 訴人臉書、IG之相關照片,認與被告乙○○於採訪時所述( 即本案報導所載內容)一致,顯見被告乙○○提供如本案報 導所示之言論,並非自行杜撰,且就本案報導與自訴人所 認知之事實縱有不符,其中負債金額有些微差額、自訴人 是否有實際參與崴捷公司經營、桃紅色超跑究係租賃或購 入、離婚真正原因為何、吳姓前員工實為崴捷公司監察人 等內容,或與客觀真實有所出入,或屬個人對於事實之評 價,然被告乙○○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其於接受被 告丙○○採訪時發表上開言論,再由被告丙○○撰文後據以報 導,均難遽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等語(見原判決第7至11 頁2.至7.之論述),核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相符,要無違誤 。
  ⑵自訴人與其前夫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經營不同公司,彼此 互相支援、資源共享(含辦公設備、員工、資金流動等) 等節,為一般社會上所常見之經營模式,然其實際內部關 係為何,究非外人所得知悉;而本件自訴人所經營公司與 崴捷公司營業地址相同,自訴人擔任崴捷公司董事,並會 出席崴捷公司之活動或會議,崴捷公司亦會對自訴人所經 營公司贊助金錢或勞務,此情業經證人昌勝偉於原審中所 證述甚明(見原判決第9頁之4.所載),而被告乙○○為崴 捷公司久任員工,上情亦當為其所親自見聞;加以崴捷公 司經年有高額貸款,同時期自訴人與其前夫又經常顯現出 富裕之生活外觀,依一般理性而客觀之人當可合理確信崴 捷公司與自訴人所經營公司財務不分、資金有遭挪用等情 事,是依被告乙○○所提供證據資料,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此 部分之本案報導訊息為真實,堪可認定。至自訴人至否僅 為掛名董事、所經營公司與崴捷公司之實際關係為何,則 非本件所應審究。




  ⑶又自訴人因遭受家暴,於108年10月28日離婚乙節固然屬實 ,並有自訴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 護令為憑(原審自卷第189至197頁),而觀上開民事通常 保護令之內容,自訴人係於108年10月25日遭受家暴,於 同年月28日即辦理離婚;然而,於此之前,自訴人於108 年9月17日傳送前揭「vic借高利貸、我這幾天才知道的」 、「我決定跟他離婚、太可怕了、還在外面抹黑我」、「 你趕快抽身離開」、「退保人」、「可惡至極」、「還騙 我幾百萬」、「還不出來」等內容予被告乙○○時,未曾提 及家暴之事,僅言及因債務問題嚴重而決定離婚,並告知 被告乙○○趕緊抽身、退保等語,嗣於數日後之同年月21日 尚在澳門高調辦理慶生趴,亦有本案報導內文所附之網路 擷圖可參(原審自卷第109頁),是本件暫且不論自訴人 是否「長期」受有家暴,然已可見自訴人最初決定離婚的 主要原因,似為債務問題;至自訴人於於離婚前,固然早 已取得其名下之2棟房屋,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者 ,屬於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由夫妻雙方自行 協議或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此亦為一般稍具民法概念之人 所知悉,是本案報導指稱自訴人與其前夫離婚後「分得」 2棟房屋,並無不妥。
  ⑷關於擔任保證人部分,被告乙○○陳稱:當時是自訴人及劉 權一起說服我入股,入股隔年,自訴人與劉權再一起說服 我擔任連帶保證人;我會踏入此行業,也是自訴人叫我去 劉權擔任經理的捷盛公司進行面試等語(本院卷第265至2 66頁),復參以自訴人於離婚前1個月特別告知其將離婚 、提醒乙○○趕快抽身離開等節,顯見自訴人與被告乙○○之 間,並非一般單純股東或配偶之員工等關係,而有一定的 交情,堪認被告乙○○上開陳述是自訴人介紹其加入劉權所 經營之團隊,且由自訴人夫妻一起遊說其入股、擔任保證 人,最後僅自訴人全身而退等節,實有所憑。至上訴意旨 指稱被告乙○○係因擔任董事才會擔任保證人等語,然而, 自訴人卸下董事職務後,其董事職位實係由另一員工陳禹 蓁所接任,惟銀行貸款保證人一事,則由時任監察人之吳 蕙娟擔任,惟吳蕙娟嗣後亦於108年10月8日卸下監察人身 分,亦有卷附董監事資料可憑(見原審自卷第125頁), 是亦無從因被告乙○○擔任董事即當然需擔任貸款保證人之 理,附此敘明。
  ⑸又本案報導內文及標題均針對自訴人個人及自訴人經營之 美妝公司,重覆強調標示「美妝女董」;報導謂自訴人搖 身一變成為女企業家,指自訴人之社經地位係於離婚後始



取得等節。經查,本案報導確實有針對自訴人下標題之情 形,然依內文關於事實陳述部分,雖就自訴人部分有較多 著墨,然其通篇意旨,確係兼指自訴人及其丈夫,並無單 指自訴人之情形;而自訴人搖身一變成為女企業家等內容 ,本案報導僅稱自訴人於崴捷公司成立之後「又獨資開設 」2間公司等語,亦有本案報導可憑(原審自卷第109頁) ,未見有特別指出自訴人係於離婚前或離婚後始創設,則 此部分指稱本案報導僅針對自訴人及其公司、離婚後始取 得社經地位等語,並非實在,自無理由。又被告乙○○陳稱 :自訴人與劉權是夫妻關係,我投書是針對自訴人與劉權 ,投書內容中會特別針對自訴人,係因自訴人是唯一有能 力償還債務的保證人,卻能全身而退等語(本院卷第265 頁),被告丙○○亦稱:會以自訴人為主要報導對象,是因 劉權也因此揹債,唯一保有資產沒有揹債之人就是自訴人 等語(本院卷第266頁),則本案報導之內容既未背離其 等所認知之事實,均如前述,而被告等選擇以自訴人為主 軸之報導方式、架構,要屬其言論自由之範疇,附此敘明 。
  ⑹至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乙○○未提出其與自訴人之LINE完整對 話內容,而補提如上訴意旨㈡7.⑶至⑸所載之譯文,指稱被 告乙○○從未指摘自訴人為共犯且未反駁劉權有欠自訴人數 百萬,亦不敢面對自訴人就誹謗行為之質問,被告2人隱 匿完整對話內容,已足證其等故意迴避真相,而為不實之 惡意攻詰等語。而觀上開上訴意旨㈡7.⑶至⑸所載之譯文, 均係於崴捷公司債務爆發危機、自訴人已全身而退之際, 由自訴人單方所發,被告乙○○始終未為回應,但已於該期 間發表本案報導等情綜合觀之,當時自訴人與被告乙○○顯 係交惡中,實難單以被告乙○○未予回應,遽認被告乙○○係 默認或迴避真相,更無從以被告2人未提出該等不明對話 內容,證明被告2人有何誹謗之故意。
  ⑺從而,被告乙○○發表關於騙股東作保、全身而退、抓交替 、害股東等意見表達,所依據其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而負 擔鉅額債務,嗣原本同為連帶保證且唯一有資產之自訴人 ,於107年間因不明原因、無預警退出董事及股東身分, 所餘保證責任,則由亦無資產之吳蕙娟取代,及自訴人與 其前夫平日生活顯現之富裕外觀,自訴人於108年9月告知 被告乙○○盡快脫身及其離婚決定後,隨即於次月離婚,自 訴人保有名下2棟不動產,被告乙○○需承擔崴捷公司所餘 債務等客觀事實,顯係有所依憑,其據以傳述及發表個人 意見,並由被告丙○○加以報導,難認有何實質惡意可言,



亦無從認定其等有明知為不實而加以杜撰之誹謗故意。 4.被告丙○○已為適當合理之查證:
  ⑴被告乙○○接受被告丙○○採訪時,確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 供查證,已如前述,並經原審認定無訛。本院復查,被告 丙○○對被告乙○○進行採訪時,除依被告乙○○自陳所經歷及 陳述之事實,另自被告乙○○處取得崴捷公司及自訴人名下 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歷年放款借據、民事裁定、判決、 支付命令、自訴人與乙○○之對話紀錄,及崴捷公司與自訴 人所經營公司之平日照片及網頁資料、自訴人個人分享生 活之IG相片、105年間超跑「紅色小桃」報導等證據資料 (原審自卷第111至155、267至271頁),並有崴捷公司及 自訴人經營公司之平日照片、自訴人個人分享生活之IG相 片、105年間超跑「紅色小桃」報導等相關圖片、連結等 置於本案報導之中,且亦曾向自訴人本人查證,惟自訴人 回以:不干我的事等語,再向劉權致電而未獲置理,另致 電崴捷公司,亦經接聽者表示劉(權)不會到公司,不願 多做回應等節,亦經本案報導所載明(見原審自卷第109 頁);另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丙○○就是依 據我的陳述及由我所提證據資料去報導,標題的部分是丙 ○○依據我的陳述去下的,我知道自訴人生活上許多費用、 另創的公司辦活動費用等,均由崴捷公司買單,我沒有單 據可以證明,但公司的人都知道,我投書的內容還包含女 兒就讀美國學校的學費、家中大小開支均由崴捷公司買單 ,但報導內容有經過篩選,沒有全部出現等語甚明(本院 卷第234至240頁),堪認被告丙○○依據被告乙○○提供之本 案報導相關資訊時,確已進行相關查證,並適度篩選,進 而下標題、撰寫內文,已堪認定。
  ⑵又被告丙○○雖未能取得相關單據,以查證自訴人之置辦活 動、社交等花費是否確由崴捷公司所支付,然除自同案被 告乙○○取得相關活動照片外,另依被告乙○○長期任職於崴 捷公司之親身經歷(崴捷公司出錢、出力贊助自訴人所營 公司,自訴人會出席崴捷公司相關活動、會議,暨乙○○與 崴捷公司同仁間之見聞)為基礎,所提供之相關陳述,已 有相當理由確信崴捷公司為自訴人所經營公司買單之事為 真實,復經向自訴人、劉權等本人、崴捷公司人員查證之 方式而均遭拒絕;況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 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 資訊的真實性,恐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或需付出過高 成本,嚴重影響自由言論之功能,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之意旨等節,均如前述,實難苛求被告丙○○為本案報導時



,應查證到絕對真實之程度。至自訴人名下不動產部分, 地籍異動索引雖屬公示登記資料,然本案報導就此部分係 描述「夫妻倆在航運公司成立後,購買二棟,總價約五千 萬元的房產,則全歸李(即自訴人)…」(見原審自卷第1 09頁),被告丙○○復依被告乙○○提供之其中一棟不動產照 片(由自訴人上傳,白色透天含車庫之歐式建築,前有自 訴人及藍色超跑),亦足使被告丙○○確信自訴人名下確實 保有總價約5千萬元之2棟房產,堪以認定。從而,被告丙 ○○為本案報導前,已足認其確已盡力為相關查證,非如上 訴人所指,僅憑活動照片及被告乙○○之片面之詞,即認定 買單自訴人置辦活動、社交活動的花費由崴捷公司買單及 本案報導,應認上訴人上訴主張被告丙○○未盡查證義務等 節,為無理由。
  ⑶又被告丙○○依被告乙○○所提供資訊,復為相當之查證,而 有相當理由確信被告乙○○所指述:自訴人及其前夫邀被告 乙○○入股及擔任保證人借款,然平日生活豪奢、掏空崴捷 公司,自訴人復於107年間無預警辭去董事一職及解免保 證責任保、至108年離婚前1個月通知被告乙○○盡快脫身、 退保,然已無濟於事,而自訴人於脫身、退保後,復於離 婚後保有名下之2間不動產,毋庸承擔崴捷公司所遺之債 務,股東即被告乙○○卻需背負高額負債等情事為真實,因 而落款如本案報導所載之標題及為相關報導,堪可認定。  ⑷至自訴人主張其於108年因受劉權家暴而離婚,與假離婚脫 產不同等節,其離婚之確切原因並非夫妻以外之人所得知 悉,亦屬自訴人或被告乙○○等人依其認知之評價結果,與 真實與否無涉;而本案報導內文非僅針對自訴人,亦未強 調自訴人之社經地位係於離婚後始取得,至報導標題均針 對自訴人個人及自訴人經營之美妝公司,重覆強調標示「 美妝女董」部分,為被告等依其認知之事實,選擇以自訴 人為主軸之報導方式、架構,要屬其言論自由之範疇,均 如前所述。
 5.從而,被告乙○○就本案報導之內容,確有相當證據資料得以 確信其陳述之內容為真實,且經被告丙○○合理之查證,亦有 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事實部分因涉及公益而無涉私德, 而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不罰事由;至被告丙○○依據前開事 實而落款之標題及相關內文夾論夾敘,則為意見之表達,屬 於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為適當評論,而應受言論自由之絕對保障,均堪以認定。 6.自訴人另於本院審理中請求傳喚證人吳蕙娟陳禹蓁、胡志 忠等人部分,主張證人吳蕙娟崴捷公司監察人,胡志忠



為創辦人之一,但未具名擔任股東,可證明自訴人僅係掛名 股東;證人陳禹蓁崴捷公司財務人員,可證明自訴人並未 參與崴捷公司的財務管理等語,然而,本件被告2人是否構 成加重毀謗罪嫌,在於其等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 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至自訴人是否僅係崴捷 公司掛名股東或董事、有無管理崴捷公司之財務等事實,均 與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無重要關聯,即無傳喚之必要,併 此敘明。
 ㈢綜上,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 重毀謗罪嫌,就此部分對被告等均為無罪諭知,核無違誤。 自訴人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同案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裴偉)被訴加 重毀謗罪嫌,經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部分,未據上訴而告確 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附件:原審110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無罪。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不受理。
理 由
甲、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詳下述乙、自訴不 受理)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發行之電子雜誌「鏡週刊」所 刊登之「【膨風貴婦裝名媛】騙員工當鉅債替死鬼 踢爆南 臺灣假面名媛」、「【膨風貴婦裝名媛1】夫妻各擁千萬「 牛車」 慶生趴辦整月奢豪無極限」、「【膨風貴婦裝名媛2 】裝好心邀員工入股 他抵押房產誤入10年邪惡圈套」、「 【膨風貴婦裝名媛3】假貴婦脫產抓交替 奸巧夫妻離婚藏玄 機」報導(下稱本案報導),並有「開超跑 擁豪宅 挪用公 款 美妝女懂害股東背債四千萬」為題之影片發佈於前開報 導內文中。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12月2日將本案 報導刊載於發行之「鏡週刊」雜誌第218期,及於社群軟體F acebook(下稱臉書)附上本案報導網頁連結,以此方式發 佈貼文並授權刊登本案報導。被告乙○○係任職於崴捷國際聯 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捷公司),其與自訴人前夫劉權( 即崴捷公司登記負責人)間有財務糾紛,被告乙○○明知自訴 人與崴捷公司無關連,竟基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以虛構、扭 曲之事實投書於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揭事實均非屬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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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樂主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