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12年度,4號
TNHV,112,建上易,4,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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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年
錢師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曾邑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耀捷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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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