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3號
TNHV,111,上,23,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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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王麗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陳贈吉律師
被上訴人 高展鵬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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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