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湯秋英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秋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育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