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63號
TNHM,112,聲,463,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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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于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于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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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