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273號
TNHM,112,侵上訴,273,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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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杰



選任辯護人 蘇詣倫律師
黃奕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
年度侵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8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杰與代號AC000-A000000號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係透過交友APP「Omi」認識之 網友。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1日邀約甲女一起吃晚餐,當日20 時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OOO-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自小 客車)搭載甲女至臺南市東區育樂街吃晚餐,於同日21時許用 餐結束後,甲女表示要回家,被告在本案自小客車內即觸摸甲 女之大腿、腹部及耳朵,經甲女撥開其手拒絕後,被告即駕駛 本案自小客車搭載甲女前往臺南市東區○○路000號○○汽車旅館000號 房(下稱本案房間)後,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未得甲女同意 ,即強行伸手進入甲女上衣內,撫摸甲女胸部,再將其外套脫 掉,上衣拉至胸口,解開其內衣接續撫摸、親吻其胸部,經 甲女以手推開後,被告接續強制猥褻之犯意,復強行隔著褲子 撫摸甲女下體,並拉扯其長褲欲將之脫掉,雖經甲女拉住,仍被 脫去,嗣被告欲再脫甲女內褲,經甲女激烈反抗,被告始停手 ,而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 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 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 ,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 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 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告訴人指證 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 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 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告訴 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 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 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 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 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證述、證人即甲女友人林○宇(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傷 照片、甲女分別與林○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0年4月11日約同甲女吃晚餐,餐後駕 駛本案自小客車前往本案房間,在本案房間內,有親吻、撫 摸甲女胸部,並隔著內褲碰觸甲女下體等情不諱,惟堅詞否 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吃完晚餐後,我詢問甲女是 否要去汽車旅館,甲女說好,汽車旅館是我跟甲女一起找的 。在開車過程中,我並沒有摸甲女的大腿、腹部、耳朵,也 沒有碰觸甲女的身體。到了汽車旅館,我沒有在販賣機投保 險套,因汽車旅館房間內就會放保險套了,而且是甲女走在 前面,我走在後面,一起走上2樓的房間。進入本案房間後 ,我與甲女先在房間裡面到處看了一下,我問甲女要不要試 試看,甲女明確回答說好,我才對甲女進行身體的觸摸,但



過了一下子,甲女說不要,因甲女之前有跟我說過這是他第 一次跟男生去汽車旅館,所以我想甲女應該是很緊張,我就 跟甲女說我們先休息一下,就去冰箱拿2瓶飲料,一瓶給甲 女,一瓶自己喝,休息一下後,我問甲女要不要再試試看, 甲女回答說好,我就開始對甲女身體觸摸,但一下子之後, 甲女又突然說不要,我就停止對甲女的觸摸。過了一會兒, 我就對甲女說:「我們走吧」等語,甲女還回說:「要回去 了喔」等語,有點可惜的語氣,然後我就開車載甲女到他停 機車的地方。因我覺得甲女反反覆覆,後來就沒有再跟甲女 聯絡了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㈠甲女指述內容違反常 情,且對於案發當時是否有受強制力才進入本案房間、傷勢 的成因、外套有無脫掉等,均有陳述不一的情形。又甲女證 述其人身自由及手機沒有受到被告的限制,若被告真有強制 猥褻之行為,甲女應該有很多求救的機會。㈡甲女與被告在L INE上談論極具性暗示的聊天內容後,甲女還願意赴約,明 顯雙方對於有親密舉動有一定的共識,且甲女在原審時稱整 個過程中,被告都沒有為任何恐嚇、暴力行為,故本件根本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㈢本件除了甲女之指述外,其他供述證 據都是甲女供述的衍生,並無任何補強作用。㈣甲女診斷證 明書、照片所載的傷勢,均是淺層紅色長條狀,且傷勢部位 在手、胸部,也不是隱私部位,故不能單以甲女的說法,就 證明傷勢是被告所造成的。㈤曙光角落心理諮商所之甲女心 理諮商摘要書,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並 無證據能力。又於原審時,審判長詢問甲女:案發時為何不 向林○宇求救或說明案發情形,反而是在隔日才傳簡訊給林○ 宇有被亂來等語,甲女當庭表示:自己那時候是因為警察問 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提供,那時候才想到要在案發的隔 日「事後補充傳簡訊給林○宇」等語,可以證明甲女有積極 創造並非案發時之事後證據的明顯意圖,故甲女就醫有特定 目的,就是要構陷被告,顯然不可信。再者,甲女係於案發 後已經約2個月之久,始前往心理諮商所,無法證明甲女的 創傷是被告所造成。況心理諮商記載都是甲女自己的敘述, 屬甲女證述的延伸,沒有憑信性可言等語。
四、經查,被告於110年4月11日約同甲女吃晚餐,餐後駕駛本案 自小客車前往本案房間,在本案房間內,有親吻、撫摸甲女 胸部,並隔著內褲碰觸甲女下體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警卷第4-6頁、偵卷第31-34、51-55頁),復經證人即告訴 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警卷第9-14頁、偵卷第23-2 6頁、原審卷第127-164頁)證述屬實,並有本案自小客車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卷第31頁)、○○汽車旅館之住房



紀錄查詢1份(警卷第33頁)、本案自小客車於110年4月11 日之行車軌跡紀錄1份(警卷第35-37頁)附卷可稽。是此部 分事實固堪信為真實。
五、惟查:
 ㈠證人甲女就本件案發過程,分別證述如下:  ⒈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吃完飯後在車上就對我毛手毛腳,隔著 衣服摸我的大腿、肚子及耳朵,我用手撥開他並拒絕,但被 告就直接開車載我去○○汽車旅館。我不知道被告要載我去汽 車旅館,到目的地才知道,大約21時20分許到達汽車旅館, 被告就直接跟旅舘的人說要休息。我在樓梯時不想進房間, 被告就直接把我抱進房間內,摟著我的腰,強制脫掉我的外 套,把我壓在床上,導致我胸口及左上臂有擦傷。剛開始被 告先伸手進我的衣服內摸我的胸部,後來把我的外套脫掉、 上衣拉至胸口,並解開我的內衣摸我的胸部,也有用嘴巴親 我的胸部,過程中我有推開他,但他力氣太大反抗不了。接 著就開始先隔著內褲摸我下體,並直接很暴力的脫掉我的長 褲,接著被告想要脫掉我的內褲時被我擋住就沒有脫我的內 褲,因為我激烈的反抗後被告就停手,後來被告就自己坐在 椅子上冷靜,之後就讓我自己穿回我的衣服,我穿完衣服後 就躲進廁所,之後被告就說要帶我回公司牽機車,大約在22 時20分許離開汽車旅館等語(警卷第10-11頁)。 ⒉於偵查時證陳:吃完飯後,我說我要回家,被告說想要去休 息,當時我不知道休息是什麼意思,被告就開到汽車旅館。 到了汽車旅館我不敢上去,因為被告一直叫我上去,我還是 上去。我在樓下看到被告在投幣買保險套,我才跟友人林○ 宇求救,但來不及請他報警。在本案房間被告開始摸我胸部 ,我有掙脫,被告有停下來去拿飲料給我,第二次就把我褲 子脫下。被告有隔著衣服摸,手也有伸進去,把我內衣解開 ,用嘴巴親吻我,我有提供我胸口抓痕傷勢照片。我一直掙 扎,被告就坐在椅子上說要離開,我下去時也直接穿汽車旅 館的紙拖鞋下樓等語(偵卷第24-25頁)。 ⒊於原審時證述:吃完飯後,我會上被告車是因為被告說要載 我回公司牽機車,沒有提到後續節目,我是說我要回家休息 、牽車,被告是到了汽車旅館才說要去汽旅。當時我以為被 告是要載我回牽車的地方,後來發現路徑不一樣,我就問被 告,被告說就是想休息一下,我單純以為我跟被告是要吃飯 。被告一直叫我上去本案房間,並拉我的手將我拉到床上, 那時候我說我還滿緊張、滿害怕的,被告覺得我太緊張了。 我跟友人林○宇求救是趁被告去關門、買保險套時,才有時 間回訊息,沒有自己或請朋友報警是因為我不敢講。我很怕



是因為在吃完飯後,走路的過程中,被告就一直觸摸我的腰 及碰觸我的身體。我全程都可以使用手機,在車上也都在使 用手機,被告沒有阻止我使用手機,之後我手機沒電需要充 電,我一進房間就先充電,還換上紙拖鞋,在本案房間樓下 時還剩百分之10幾的電量,之後手機充電就不在我身上,過 程中被告什麼話都沒有說。被告第一次碰觸我的胸部跟親吻 我的胸部,第二次就拉下我褲子,我口頭上有說不要。我前 胸壁抓傷是被告往左胸口那邊由上往下抓,手臂是要把我衣 服跟外套脫掉時有用到,但是外套跟衣服都沒有脫掉。我阻 止被告脫我衣服,被告就比較大力一點,要拉我外套及上衣 ,才有胸部傷痕。過程中被告沒有恐嚇我也沒有暴力行為, 也沒有限制我行動,被告脫我褲子我說不要,他就停手,然 後就說要離開。第一次結束被告有坐在椅子上喝飲料,有問 我是否很緊張、要不要休息一下等語(原審卷第131、133-13 4、141-144、147-154、160-161頁)。 ㈡經核上述甲女歷次證述內容,就甲女如何上樓到本案房間, 係被告以強制摟抱方式、抑或「因為被告一直叫我上去,我 還是上去」?復關於甲女前胸壁、手臂傷勢之成因,係因「 被告強制脫掉我的外套,把我壓在床上,導致我胸口及左上 臂有擦傷」、抑或「我前胸壁抓傷是被告往左胸口那邊由上 往下抓,手臂是要把我衣服跟外套脫掉時有用到,但是外套 跟衣服都沒有脫掉。我阻止被告脫我衣服,被告就比較大力 一點,要拉我外套及上衣,才有胸部傷痕」?及甲女外套有 無被脫掉?又就甲女未能報警或求援,究竟是來不及或出自 於對被告之恐懼?再者,被告一進入本案房間,即將甲女壓 制在床上為強制猥褻行為、抑或甲女先將手機充電,並換上 紙拖鞋,始遭被告強制猥褻?等情,甲女前後證述不一,相 互矛盾。另外,果如甲女所言,起初不知道、亦不願意前去 汽車旅館,然於被告駕車至汽車旅館時,甲女當已知悉被告 的企圖及目的,焉會僅因「被告一直叫我上去」,即隨同被 告進入本案房間?且於進入本案房間時,先換上紙拖鞋及為 手機充電?在在與常情不符。從而,甲女上開不利被告之證 述是否為真,並非無疑。
 ㈢觀之如附表所示被告與甲女間之LINE對話內容(在共進晚餐 前),可見甲女並未迴避與被告談及極度具有性意涵之胸部 尺寸、被告喜歡撫摸女性身體隱私部位(胸部、肚子)等話題 ;又於被告邀約甲女吃飯時,甲女詢問被告:「要吃什麼」 等語,被告回稱:「吃我啊」、「可以當點心」等具有性約 會意涵之話語,甲女則回稱「吃你不會飽」、「想壞壞的哦 」等語,顯然甲女並非不能意會被告該次邀約吃飯包含性約



會之目的,有被告與甲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卷彌封袋 )在卷可按。然而,甲女卻於偵查時證述:吃完飯後被告說 想要去休息,當時我不知道休息是什麼意思等語,顯與上開 對話內容其可以明瞭被告所提性約會之狀況不一致。再者, 甲女雖於偵查及原審時證述:附表編號27「賀哦」是在回應 被告所陳「錯字」之訊息;所述「吃被告不會飽」及後續說 有宵夜店是要將話題引到認真吃飯;該對話內容是被告一直 挑釁,我都有婉轉拒絕等語(偵卷第25-26頁、原審卷第137 、139頁),惟觀之對話內容之語意脈絡,甲女後續談論「但 我很敏感」等語,顯然是在回應觸摸胸部後自己之反應,且 談及宵夜是因為甲女先稱其等約吃飯時間很多店都關店了, 被告始回稱宵夜等話題之延續,故甲女並無迴避、拒絕被告 談論有關性意涵話題,且仍答應被告之邀約。從而,甲女指 稱:我不知道被告要載我去汽車旅館等語,與經驗法則尚有 未符。
 ㈣復次,在本案房間時,被告並未限制甲女使用手機,亦未限 制甲女之行動自由,且未對甲女為恐嚇及暴力行為等情,已 據證人甲女證述如前。而如甲女所言,起初不知道、亦不願 意前來汽車旅館,則於被告駕車至汽車旅館時,甲女當已知 悉被告的企圖及目的,則甲女有多種可自行離去或表達不願 意之機會及方法,且被告之行為舉止(未為恐嚇或暴力行為 ),並無任何令甲女恐懼至無法表意之狀況,則依此等客觀 情事,是否有甲女所稱其恐懼到僅能配合被告至本案房間? 尚非無疑。另證人甲女於原審時證述:第一次結束被告有坐 在椅子上喝飲料,有問我是否很緊張、要不要休息一下等語 (原審卷第160-161頁),則果若被告未經甲女同意,而為強 制猥褻之行為,焉會於(第一次)行為後詢問甲女:「是否 很緊張、要不要休息一下」?此亦與常情相違。 ㈤又檢視甲女與友人林○宇於110年4月11日21時16分許起之LINE 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⒈甲女:「怎麼辦我好像遇到困難」(21:19)。 ⒉林○宇:「怎麼了」(21:21)、「你說」(21:22)。 ⒊甲女:「被人載到汽車旅館」(21:37)。 ⒋林○宇:「…」、「你跟網友見面哦…」、「欸要懂得赴約   地點欸」、「不是每個都能答應」(21:38)。 ⒌甲女:「之前有見過」、「好恐怖」(21:59)。 ⒍林○宇:「現在勒」(22:11)。
 ⒎甲女:「原本只說要吃飯,他跟我同歲加上他在我家附近的   菜市場,想說要跟他買東西」(《12日》10:19)、   「吃飯完他直接載我去汽車旅館,硬要對我亂來」(



  10:20)。
 ⒏林○宇:「…」、「傻眼咧」(12:35)、「那後來如何」    、「是你講的那一個問你胸部大小的那個嗎」(12    :36)。
 ⒐甲女:「嗯對」(12:59)、「可能會報警處理」(13:00   )。
 ⒑林○宇:「所以人沒怎樣吧」(13:22)。  有甲女與林○宇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卷彌封袋)附卷 可參。依據上述甲女與林○宇間之對話內容及相關事證,分 述如下:
 ⒈本案自小客車進入汽車旅館及離去之時間,分別為110年4月1 1日21時23分許、同日21時45分許,有○○汽車旅館之住房紀 錄查詢1份(警卷第33頁)、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0 年4月11日之行車軌跡紀錄1份(警卷第35-37頁)在卷可考 。而甲女係於是日21時19分許,即向林○宇稱:「怎麼辦我 好像遇到困難」等語,此時甲女與被告尚未到達汽車旅館, 亦未進入本案房間。由此,益見甲女證述其並不知被告要將 其載往汽車旅館等語,顯非無疑。
 ⒉被告陳稱:因甲女之前有跟我說過這是他第一次跟男生去汽 車旅館,所以我想甲女應該是很緊張等語,且證人甲女於原 審時證稱:第一次結束被告有坐在椅子上喝飲料,有問我是 否很緊張、要不要休息一下等語(原審卷第161頁),又甲 女係於到達汽車旅館之前,向林○宇稱:「怎麼辦我好像遇 到困難」等語。依此而論,甲女所稱「困難」,似乎係因第 一次與男性前往汽車旅館,心態上猶豫不決,因而詢問友人 林○宇之意思,並非在於求助林○宇
 ⒊復次,甲女於是日21時37分許向林○宇稱:「被人載到汽車旅 館」等語,已經接近退房時間,且甲女於原審時證稱:其在 被告於汽旅房間第一次休息時沒有使用手機等語(原審卷第1 64頁),顯見上開對話傳輸時,被告、甲女已結束肢體碰觸 ,則甲女焉會僅向林○宇陳述「被人載到汽車旅館」,均未 提及遭被告強制猥褻之事?顯與事理有違。
 ⒋又證人甲女於原審時證述:(《提示甲女與林○宇對話紀錄》, 你隔天直接在10點20分跟林○宇說「吃飯完他直接載我去汽 車旅館,硬要對我亂來」,為何你隔天就敢講?)那時候是 報案完後,是警方跟我說有沒有當時求救或證據可以提出, 我後面只有想到,我唯一只有跟林○宇有聯絡,所以前面我 先跟他說,後面我才提出如果警方需要他當證人,他是否可 以,所以我才把事實跟他說等語(原審卷第156-157頁)。 由此可知,甲女係於案發後隔日(110年4月12日)10時20分



許,且係於報警處理後,始向林○宇稱:「吃飯完他直接載 我去汽車旅館,硬要對我亂來」等語,故難據以為被告不利 之認定。
 ⒌承上說明,上開甲女與友人林○宇間之LINE對話紀錄,僅能說 明甲女猶豫不決之心態,及告知林○宇其與被告一同前來汽 車旅館,尚不得據以為甲女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而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
 ㈥甲女雖受有「前胸壁人抓傷合併開放性傷口、左側上臂人抓 傷合併開放性傷口」之傷害,有甲女之臺南市立醫院(委託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1份、傷勢照片2張(警 卷彌封袋)可證。惟觀之上開傷勢照片,甲女所受傷勢係屬 表淺性輕微傷勢,受傷位置非屬隱密部位,而一般常暴露在 外之皮膚位置有輕微紅痕成因甚多,且本件亦無法確知甲女 上開傷勢造成之原因為何,故難僅以甲女確受有如上之傷害 ,遽認該傷勢確為被告所造成。復次,關於甲女前胸壁、手 臂傷勢之成因為何,甲女前後證述不一,已如前述。又如甲 女所述:是因為被告要將其外套像襯衫一樣往兩側拉開,將 裡面衣服往上推,外套最終沒有脫掉等語(原審卷第148-149 頁),則外套並未脫掉,只是往兩側拉開後將衣服往上掀開 ,則為何被告會有由上往下抓之動作?且外套未脫掉,手臂 尚有袖子保護,又究竟是如何會造成紅痕於其上?從而,尚 難僅以甲女前後不一且客觀上存有疑義之證述,即認上開傷 勢是被告所造成。
 ㈦甲女自110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8日止,曾在曙光角落心理 諮商所進行個別心理諮商24次共計24小時,且有關心理評估 之創傷議題,有明顯創傷後症候群症狀,此有曙光角落心理 諮商所112年3月28日曙字第112003號函暨檢附之甲女心理諮 商摘要書1份(本院卷第91-102頁)附卷可參。惟查,甲女 係於案發(110年4月11日)後1個月又20天,始前往心理諮 商所接受心理諮商,前開創傷後症候群症狀,是否係因被告 對其為猥褻行為,或係因其他因素所造成?仍有疑義。且本 件既缺乏積極證據以為證明被告確為強制猥褻犯行之狀況下 ,自難單憑甲女有創傷後症候群之症狀,遽認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強制猥褻犯行。又按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 歷、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雜不分,一併供述之情形 ,故以證人之證詞作為性侵害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 釐清其證言組合之內容類型,以資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 適格。其中如屬於轉述待證被害人陳述被害之經過者,因非 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而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被評 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曙光角落心 理諮商所之心理諮商摘要,所載案情陳述,均僅係記載甲女 陳述案發過程之傳聞供述,係與甲女之證詞具有同一性之累 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且其所述之意見,並非證明 本案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自不能以此為 甲女證述之補強證據。從而,尚不得以前開甲女心理諮商摘 要,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者,證人林○宇所證述有關 甲女被害經過部分(警卷第21-22頁、偵卷第39-42頁),因 其並未親眼目睹案發過程,僅轉述聞自甲女於審判外向其陳 述被害之事,係屬與甲女之陳述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亦不 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對於在本案房間內有撫摸、親 吻甲女胸部,隔著內褲碰觸甲女下體之事並不否認,惟辯稱 都有經過甲女之同意,是被告對於甲女有猥褻之行為部分已 昭然若揭。至於甲女是否出於自願,由甲女曾強烈反抗,以 致前胸部遭被告抓傷、併左側上臂受有表淺性輕微傷勢等肢 體傷害,已足證明甲女絕非出於自願。㈡甲女與被告若是兩 情相悅,獨處在本案房間內一定會消磨相當時間,然本案自 小客車在汽車旅館僅停留短短22分鐘,在本案房間內應大約 只有10分鐘左右,完全與常情不符。反之,足以證明甲女受 到被告侵害時,絕非出於自願。㈢甲女進入本案房間內,雖 曾持手機充電並更換拖鞋等情事,然此由甲女在抵達汽車旅 館前,曾以LINE告知友人林○宇:「怎麼辦我好像遇到困難 」等語,足以說明甲女在被告將其載往汽車旅館時,預料被 告可能對其有非分之想,為避免遭到暴力相向,造成無法彌 補之傷害,遂以手機充電、更換拖鞋等行動,藉以鬆懈被告 對其暴力相向之不法意圖,絕無暗示或同意被告對其施以猥 褻之行為。㈣甲女在受到被告侵害後,第一時間即前往警局 報案,經警方通知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 工人員協助甲女前往曙光角落心理諮商所接受心理諮商,前 後共24次尚未痊癒,足以證明甲女受被告之侵害後,心理所 受創傷至為嚴重,此可確認甲女絕非出於自願,而是在本案 房間內,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態下,受到被告不法之侵害。㈤ 依甲女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截圖內容,被告雖一再提出具有 性約會意涵之訊息,然甲女僅係敷衍迂迴回應,並未為明確 應允或足以使人認為同意之表示。又苟甲女同意前往汽車旅 館並進一步為親密行為,豈會以LINE向友人林○宇傳送「怎 麼辦我好像遇到困難」、「被人載到汽車旅館」等求助訊息 之理?故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 證人甲女對於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證述,前後不一,部分亦



有違常情或與客觀事證不符;甲女傳送予林○宇之訊息,並 非在於求助;無從認定甲女診斷證明書所受傷勢,係為被告 所造成,均據本院論述如前。從而,檢察官主張上情,核屬 無據。
七、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強制猥褻之犯行所提出之證 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 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有上開強制猥褻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有上開強制猥褻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 甲女 1 12:08 我感覺啊 2 12:09 感覺什麼 3 你胸部蠻大的 4 12:10 應該算吧哈哈、怎麼看得出來 5 12:11 用眼睛看阿 6 掃描哦、還是我上次走過去有看到 7 有D吧? 8 那麼準 9 12:12 對嗎? 10 12:13 有哦 11 (眼睛呈愛心狀表情符號)厲害吧 12 12:14 但我基本都穿比較集中、「最近穿C的又有點緊」 13 12:15 (回應編號11符號)這個是指喜歡嗎? 14 對阿、我喜歡胸部 15 12:16 男生不都喜歡、胸部不都是脂肪嗎 16 12:17 好摸阿 17 那肚子的呢 18 也好摸啊、軟軟的。 19 12:17~18 安餒哦、常摸齁 20 12:18 我摸得出來大小 21 12:18~19 那麼厲害,有賣過內衣嗎 22 12:19~20 沒有欸、(回應編號12「」文字)可以摸嗎 23 12;20 開玩笑的啦、「呃這該怎麼回答」 24 12:21 (回應編號23「」文字)說可以 25 自己講咧、又收回什麼 26 錯字 27 12:22 賀哦、但我很敏感 28 這樣好阿、喜歡敏感的、「有些摸下去都沒反應」 29 12:23 (回應編號28「」文字)有些...就代表你摸過好幾個吧。 30 12:24 我常會按客人胸部欸,我怕亂講(叫) 31 (回應編號29文字)我女朋友就交過五個了 32 12:25 你交過五個?每個都摸哦 33 我性慾很強啊 34 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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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