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矚上重更一字,111年度,35號
TNHM,111,矚上重更一,35,2023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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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彥

指定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
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90號、109年度偵字第2
138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依職權送上訴),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曾○彥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事 實
一、曾○彥於民國106年間,曾在臺南市○○區○○里○○00號之0「○○○ 堂○○堂」(下稱○○堂)北棟1樓夾層內之房間居住3、4個月 ,因與○○堂負責人丁○○之子戊○○發生口角衝突之糾紛,而離 開○○堂。於108年間,曾○彥因案服刑期滿出獄後,向丁○○表 達欲返回○○堂居住之意,丁○○則以房間名額已滿為由婉拒, 曾○彥認為丁○○有所偏袒,遂生怨懟而懷恨在心。曾○彥於10 8年12月13日向父母(未同住)索討金錢未果,本欲教訓父 母,因父母居住的地方有保全而未能完成,遂轉決定對○○堂 為報復攻擊行為,明知汽油係屬極具易燃性之物品,一經點 燃即足以引發劇烈火勢,且○○堂北棟(下稱北棟)係供人居 住使用之住宅,而附圖一、二所示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之 牆面、地板、隔間均為木質裝潢結構,並附圖一、二所示北 棟1樓玄關旁、北棟1樓夾層玄關旁之樓梯出入口,係供北棟 1樓及北棟1樓夾層住戶離開北棟(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均 無通往北棟2樓之樓梯)之主要途徑,若在該出入口附近潑 灑汽油易燃物再予點火引燃大火,將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燃燒 而焚燬屬於北棟重要構成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並可致北棟 1樓及北棟1樓夾層住戶,處於因離開北棟之主要途徑遭火勢 封鎖阻擋,且北棟1樓及北棟1樓房間均為鋁製而易於導熱之 房門、門把,會因火勢之燃燒作用下,高溫燙手而難以開啟 ,又若無法開啟房門而要徒手破壞房間紗窗,亦需花費相當 之時間等情境下,難以迅速從火場逃生而遭大火吞噬喪命之 後果,仍謀思趁夜深人靜,一般人處於睡眠而難以應變之凌 晨時分,在北棟1樓點燃汽油引發大火,利用延燒之猛烈火



勢焚燬屬於北棟重要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並同時殺害起火 當時正在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之房間休憩的住戶為目標之 報復計畫。
二、曾○彥即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之直接故意 ,於108年12月13日23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超商(下稱○○路○○超商),以超商之I-bon系統呼叫計程車 隊派車,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陳○○遂接單而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計程車(下稱OOO-0000號車),於108年12月14日0 時4分許在○○路○○超商搭載曾○彥。曾○彥先指示前往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百貨○○店(下稱○○百貨○○店),獨自下車 而於108年12月14日0時22分許以新臺幣(下同)80元購買均 為5公升容量之空塑膠油桶2個上車。復指示司機陳○○轉往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路○○站(下稱○○○○路○○站),獨 自下車請加油站之員工將上開2個塑膠油桶均注滿汽油,而 於108年12月14日0時26分許以264元購得共計10公升之汽油 ,並將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提入OOO-0000號車。司機陳○○再 依曾○彥之指示及報路,駕駛OOO-0000號車前往位於臺南市 玉井區之○○堂,停在進入○○堂之斜坡前方的產業道路,曾○ 彥攜同上開2個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下車後,陳○○即駕駛OOO -0000號車離開。曾○彥獨自一人提著2個注滿汽油之塑膠油 桶,進入無人員、大門管制而可隨意進出之○○堂,於108年1 2月14日1時14分許,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內,先持1個塑膠 油桶沿西邊走道由西向東、邊走邊潑灑至北棟1樓玄關完畢 ,再將另1個塑膠油桶之汽油均潑灑於北棟1樓樓梯附近,而 將多達10公升之汽油全數潑灑在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 附近處。曾○彥為避免於點火時遭火勢燒及而站在距離潑灑 汽油處約4步之位置,持其所有之粉紅色外殼、印有「○○檳 榔」字樣之打火機1個(下稱「○○檳榔」打火機;曾○彥另預 備同其所有,若「○○檳榔」打火機無法點火時,即可替代點 火使用之紫色外殼、未印字樣之打火機1個,下稱備用打火 機),點燃其隨身攜帶之衛生紙,並將燃燒之衛生紙擲入上 開潑灑汽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之巨大火勢,曾○彥之雙 腳小腿部位亦遭火勢波及而受到燒燙傷,隨即步行離開○○堂 。
三、曾○彥放火後,火勢及濃煙即迅速向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 蔓延擴散,並致地板磁磚爆裂發出聲響,當時恰未待在所居 住之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2房間、正在北棟外面東側而 背對北棟滑手機杜○○(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聽聞異聲回頭發現北棟1樓之走道及玄關起火燃燒,隨即 大呼失火,且以臉盆裝水欲撲滅火勢,然火勢仍無法撲滅而



繼續延燒,並造成:
 ㈠北棟1樓走道之天花板嚴重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皮變形 、變色;北棟1樓玄關之天花板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 皮變形、變色,通往夾層之樓梯大部分燒失,物品受燒碳化 ,地板磁磚爆裂;北棟1樓房間有天花板燒失、燒細、碳化 ,牆面鐵皮變形、變色,窗框碳化、燒熔、燒失,窗扇燒熔 、燒失、玻璃破裂掉落,門扇、門框燒熔、燒失、掉落,內 部擺設物品燒熔、燒失;北棟1樓夾層走道之天花板燒穿、 燒失、碳化、鐵皮變形鬆脫,牆面變形、變色、鏽蝕,木質 地板燒穿、燒細、燒失、碳化;北棟1樓夾層玄關之天花板 之鐵皮嚴重變形、變色、鏽蝕及向下垂落,牆面嚴重變形、 變色、鏽蝕,木質地板燒穿、燒失、燒細、碳化;北棟1樓 夾層房間則有天花板及牆面燒白、變色、煙燻、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物品部分燒失、燻黑、碳化等情形,導致供人居 住之住宅使用的北棟,因重要構成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均 遭本件火災之燃燒,結構損壞而完全喪失其原本可供生活起 居使用之效用,達到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之燒燬程度。 ㈡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N5房間睡覺之戊○○、癸○○,聽見外面聲 響而驚醒,2人即衝出房間,沿尚未著火之位置而從位在北 棟1樓東邊之出口逃出。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N4房間睡覺之 乙○○,聽到外面聲響而驚醒,因火勢阻擋無法打開房門進入 走道,遂捲著棉被撞破房間北邊之紗窗衝出逃生。在附圖一 所示北棟1樓N3房間睡覺之己○○、林○○(00年00月0日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聽到外面聲響而驚醒,因無法打開房門 及煙霧進入房內,2人遂打破房間北邊之紗窗爬出而逃生。 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3房間睡覺之丙○○,聽到外面聲響而 驚醒,因走道上之大火及濃煙而無法從走道離開,在差一點 被嗆昏之下,拿運動外套掩住口鼻、推掉房間之紗窗爬出而 逃生。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5房間睡覺之甲○○,聽到外面 聲響而驚醒,沿尚未著火之位置而從位在北棟1樓東邊之出 口逃出。在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1房間準備就寢之辛○○ ,因聽到外面聲響,並發現濃煙從夾層樓梯口擴散上來,即 至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N1房間通知在該房間準備就寢之 壬○○一同離開,然2人因夾層樓梯處已濃煙密布且溫度很高 而無法下樓,遂折回衝至北棟1樓夾層走道西邊之窗戶處, 打開而跳窗逃生。
 ㈢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5房間之住戶陳○○及馬○○、N2房間之 住戶吳○○謝○○、N4房間之住戶謝○○、N5房間之住戶高○○, 在各自居住之房間內,均因本件火災造成全身燒傷並因而窒 息死亡。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2房間之住戶陳○○,雖經消防



人員到場搶救送醫,仍因本件火災造成全身、呼吸道燒灼傷 並因而窒息死亡。
四、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下稱勤務指揮中心)於 108年12月14日1時22分26秒,接獲不願具名人士以行動電話 撥打110報案陳稱○○堂發生火災,經指派警員於同日1時29分 11秒到達火災現場,現場已呈現一片火海。而在放火後即行 離開○○堂之曾○彥,因遭火勢波及燒傷之雙腳小腿疼痛難耐 ,遂於同日1時24分41秒,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求援,並於求 援過程中稱:「…就是我去縱火呀,不幸燒到我自己…我想要 被判死刑,結果去縱火,燒到我自己,我真的快死了,請員 警趕快過來,我腳很痛…」等語,表明自己是縱火犯。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下稱玉井派出所)警員 王○○曾○○據報前至附圖三「犯嫌遭發現地點」,曾○彥遂 向到場之警員坦承放火行為之過程情節,並交出其所有供實 行本件犯行使用之「○○檳榔」打火機及上開備用打火機而自 首,警員乃於108年12月14日1時37分許予以逮捕,並扣得打 火機2個(自首部分,審酌後未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給予 減刑,惟仍應列入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的考量,詳下述)。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偵辦、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 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然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 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或因遭訊(詢)問者以不正 方式之對待,或單純個人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 出於真心悔悟,或為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均為受訊問者考 慮是否認罪之參酌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通常無法顯露於外而 為旁人查悉。因此,只要訊(詢)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 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 法,縱使被告係基於某種動機或訴訟策略而為不利己之認罪 陳述,無關其自白任意性之判斷(111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於本院時辯稱:因有刑警罵我「操 你媽的B」,我當時真的被嚇到,心生畏懼才認罪云云。惟 查:被告於108年12月14日偵查時供述:(警詢筆錄是否實 在?)實在等語(偵1卷第81頁)。又被告自偵查、原審、 本院前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提及其自白之供述係遭警 罵「操你媽的B」之不正方法所致,直至111年12月29日(距



案發日108年12月14日已經過3年)延押訊問時,始行爭執其 自白之任意性,故被告所辯上情,核屬無據。從而,被告自 白之供述既非出於非法取供,即無礙於任意性之判斷,自得 據為裁判基礎而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 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 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 經檢察官、被告曾○彥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 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 1卷第267-277頁、本院2卷第370-371頁),而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時矢口否認有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殺 人等犯行,辯稱:㈠我喝醉了,不清醒、不知道自己在做什 麼、講什麼,火災可能是有人亂丟菸蒂造成的,移送地院開 羈押庭時我也是不清醒的,扣押的物品有汽油成份,可能是 我不清醒倒汽油時沾到的,且我身上也沒有衛生紙,和其他 點火的東西,我要怎麼放火,在警局的筆錄說用衛生紙點火 ,是心生畏懼隨口認罪的,至於我說要捅死戊○○,是他先賞 我2巴掌,我一時說氣話沒有經過大腦思考。一審言詞辯論 我說尊重檢察官求處死刑,我活著會發生更多憾事,是因為 司法不公,不還我清白,我出獄我會報復,並跟審判長表示 我的案件很明朗,希望趕快判決,因為我被冤枉走投無路, 希望趕快執行、趕快出獄。㈡○○堂沒有人看到我放火,也沒 有監視器,人證物證薄弱,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我是無罪的



,我是冤枉的。另外我講的很明了,沒有監視器證明我放火 。㈢在地檢、法院、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會都承認,真的 是心生畏懼、害怕被借提出去遭刑求,那個罵我的刑警,是 看在旁邊有人才控制下來沒有打我,他罵我「操你媽的B」 ,我當時真的被嚇到,心生畏懼才認罪。㈣量刑鑑定有一段 話我講太快、講錯了,我是希望被判死刑或無罪,不是希望 判有期或無期徒刑。㈤我應該不構成刑法第271條規定之殺人 罪,而是刑法第276條規定之過失致死罪云云。二、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審 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偵1卷第13、83-89頁、偵2 卷第151-153頁、原審1卷第188頁、原審2卷第12、322、342 -343頁、前審1卷第209頁、前審2卷第87頁、本院1卷第267 頁)。
三、被告搭乘OOO-0000號車及購買汽油前往○○堂之過程: ㈠證人即OOO-0000號車司機陳○○於警詢、偵查時證稱:被告於1 08年12月13日晚上11時50分許以統一超商之I-bon系統呼叫○ ○○○隊的計程車,我接單後於14日0時多許在臺南市仁德區中 洲鐵軌旁之統一超商搭載被告,被告一上車就說要去附近的 五金百貨店及軍用品店,我表示軍用品店在大半夜怎會有開 ,被告就叫我用Google搜尋附近的五金百貨店,我就開至最 近的○○百貨○○店,被告說要下車買東西叫我等他,之後被告 拿了2個空的塑膠桶上車,要我載他去附近的加油站,我載 被告到○○○○路○○站,被告獨自提上開2個空的塑膠桶至加油 站的第二島,將2個塑膠桶加滿汽油後上車,我有拿塑膠袋 給被告包好再拿上車。被告要我載他到臺南市玉井區的「○○ ○○」附近再報路,我有問被告買汽油的用途,被告只說沒有 ,我再問是汽車還是機車沒油,不然怎麼要加這麼多汽油, 被告並未回答,然後我一路開到「○○○○」,再依被告指引開 到附圖三所示○○堂,在要進入○○堂之斜坡前方的產業道路停 車,被告給付車資並自行提著前開加滿汽油的2個塑膠桶下 車走上斜坡,我就開車迴轉離開等語(警卷第57-65頁,偵1 卷第131-137頁)。
 ㈡證人即○○百貨○○店店員王○○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8年12月14 日0時至同日8時30分止,在○○百貨○○店擔任會計收銀工作, 被告曾於當日0時22分許在○○百貨○○店購物,並由我結帳開 立發票等語(警卷第53-55頁)。
 ㈢並有被告叫車紀錄1紙(警卷第247頁)、被告在統一超商內 外、購買汽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警卷第255-259頁)、 被告購買汽油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紙(警卷第273頁)、 被告搭乘計程車之○○路○○超商、購買加油桶之○○百貨○○店、



購買汽油之○○○○路○○站、被告搭乘OOO-0000號車之現場照片 及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偵1卷第321-339頁)在卷可憑。四、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發生之火災,係被告攜帶上開注滿汽 油之塑膠油桶,潑灑汽油點燃縱火:  
 ㈠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時供承:我知道汽油屬於易燃物,只要有 火星就可讓汽油爆炸而具有強大的的延燒力。我因曾在北棟 1樓夾層住過,非常清楚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之牆面、地 板、隔間均為木質裝潢結構,在北棟1樓潑灑汽油點燃,將 會造成延燒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之火災,且北棟1樓及北 棟1樓夾層係靠附圖一、二所示1樓玄關旁、同棟1樓夾層玄 關旁之樓梯出入口進出,並無通往北棟2樓之樓梯,在北棟1 樓夾層之人須從上開樓梯下至1樓始得離開,而北棟1樓起火 的話,北棟1樓夾層之人不能直接下樓而只能從類似陽台的 地方跳樓逃生。又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之房間均為會導熱 之鋁製房門,房間之紗窗也不易徒手破壞,所以我就本於在 前開供北棟1樓及北棟1樓夾層進出之出入口,放火堵死該逃 生要道,並使房間之住戶無法摸會導熱之鋁製房門門把,破 壞房間之紗窗又需要時間,就會因此直接嗆死在裡面。我以 殺害他們的計畫,持均為5公升且均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2個 ,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內,先持1個塑膠油桶沿西邊走道由 西向東、邊走邊潑灑至北棟1樓玄關完畢,再將另1個塑膠油 桶之汽油均潑灑於北棟1樓樓梯附近之後,為怕燒到自己而 先退後距離4步,取出「○○檳榔」打火機點燃隨身攜帶之衛 生紙,將著火之衛生紙丟向上開潑灑之汽油,瞬間碰的一聲 引燃火勢,雙腳並遭大火波及燒傷後,即離開○○堂徒步行走 至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嗣於該處為警逮捕等語 (偵1卷第83頁、偵2卷第152-153頁、原審2卷第322-330頁 )。
 ㈡被告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為警逮捕時,除扣得 供、預備供放火使用之「○○檳榔」打火機及備用打火機,以 及被告雙腳小腿部位確有遭火燒及造成之三級燒燙傷並因而 送至奇美○○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治療外,被 告所著之白色短袖上衣1件、白色長袖上衣1件、藍色短褲1 件、內褲1件及藍白拖鞋1雙,經氣相層析質譜儀以質譜分析 法進行鑑定,結果均檢出有汽油類易燃液體成份等情,有玉 井派出所108年12月14日警員職務報告1份(警卷第235頁) 、被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單1紙(偵1卷第1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筆 錄(執行處所:臺南市玉井區三埔里台三線○○路口)、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1卷第25-35頁)、被



告於108年12月14日遭逮捕之照片5張(偵1卷第41-45頁)、 奇美醫院108年12月26日(108)奇醫字第5350號函暨檢附之 被告病歷資料1份(偵1卷第475-49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玉井分局扣押筆錄(執行處所:玉井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警卷第13-17頁)、扣案物照片8張(警卷第259 -267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案件編號協字第G19L17-1 號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份(警卷275頁)附卷可稽。五、依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13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針對本件火災原因之鑑定意見,研判係 「人為縱火-易燃液體」引發火災:
 ㈠起火處研判在「北棟1樓之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  ⒈北棟3樓大廳佛堂、玄關、N3房間天花板、牆面、地板木質裝 潢及內部擺設物品清晰可辨識沒有受燒的情形,明顯未受到 火災的影響,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⒉北棟2樓交誼廳、玄關、N3房間、S3房間的天花板、牆面、地 板木質裝潢及內部擺設物品清晰可辨識沒有受燒的情形,明 顯未受到火災的影響,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⒊○○堂1樓中庭之受燒範圍僅侷限於北邊牆面之窗戶表面燒失、 碳化,窗扇玻璃部分破裂的情形,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⒋北棟1樓夾層(即附圖二所示之北棟):
 Ⅰ經勘查受燒後之狀況:
  ⑴S1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燒白、變色,內部擺設 床舖、電腦桌及桌子受燒後表面碳化、部分燒失。  ⑵S2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臨東邊表面有部分燒白、變 色,西邊及南邊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內部擺設床舖 、桌子有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床上棉被色澤尚可辨識 。
  ⑶S3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物品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而不易辨識,窗框表 面碳化,窗扇玻璃破裂掉落床舖。
  ⑷S4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床舖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而不易辨識,窗框表 面碳化,窗扇玻璃破裂掉落床舖。
  ⑸S5房間:二名罹難者(即陳○○、馬○○)陳屍於床舖旁東邊 附近,女性罹難者頭部朝北臉朝下、外露的腳掌膚色可辨 識、皮膚表面有燻黑、穿著衣服完整、衣服表面有煙燻情 形。
  ⑹N1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碳粒子附著,僅臨西邊 有燒白、變色,內部擺設床舖、桌子及電風扇受燒後表面 碳化、燻黑,下方處物品擺設尚可辨識。




⑺N2房間:二名皆為女性之罹難者(即吳○○謝○○陳屍於 床上,南邊罹難者之頭部朝西南邊、臉朝上、臉及四肢皮 膚表面燻黑有碳粒子附著,穿著衣服完整可辨識,衣服表 面也有燻黑及碳粒子附著。
  ⑻N3房間: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碳粒子附著、下方處牆面 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受燒後表面燒熔、燻黑、碳 化的情形,部分物品尚可辨識。
  ⑼N4房間:一名男性罹難者(即謝○○陳屍於床上,罹難者 頭部朝西邊臉朝上、外露臉及手掌的表面受燒焦黑、上半 身尚有碳化棉被殘留、右大腿肌肉有爆裂的情形。  ⑽N5房間:一名男性罹難者(即高○○)陳屍於床上,罹難者 頭部朝西側臉朝下、頭部及右胸部有掉落物覆蓋,穿著衣 服表面有燻黑碳粒子附著、衣服中段裂開、背部及臀部有 受燒燻黑,雙腳掌及左手臂有受燒焦黑的情形。  ⑾N6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上方處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下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表面燻黑的情 形。
  ⑿西邊走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鐵皮變形鬆動,走道木質地板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的 情形,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特寫的情形。
  ⒀東邊走道:
  ①天花板及牆面西邊上方處表面變形、變色,東邊下方處有 煙燻及碳粒子附著的情形,南邊牆面呈現一個由西往東斜 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②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變形、變色,臨玄關處木質地板   燒穿、燒失、碳化的情形,北側牆面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   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③臨玄關處木質地板有燒穿、燒細、燒失、碳化特寫的情   形。
⒁玄關:天花板鐵皮變形、變色有垂落,北邊、西邊及南邊 牆面鐵皮受燒後變形、變色,木質地板燒穿、燒失、碳化 僅角材殘留,臨南邊下方處則有較多雜物殘留。 Ⅱ依據上開受燒後之狀況:  
  ⑴西邊走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鐵皮變形鬆脫,走道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碳化,依 受燒後現場研判木材之殘跡及隔間鐵皮外觀變形、變色鬆 脫,往夾層玄關處受燒後的痕跡有越嚴重的情形,顯示火 流由西往東蔓延的燃燒型態。
  ⑵東邊走道:臨夾層玄關處牆面受燒後表面變形、變色、鏽 蝕,南北兩邊牆面均呈現由東往西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顯示火流係由西往東蔓延,並非起火處。
  ⑶玄關:該區天花板表面鐵皮受燒後有嚴重變形、變色、鏽 蝕及向下垂落,夾層玄關內的牆面有嚴重變形、變色、鏽 蝕,夾層木質地板有燒穿、燒失、燒細、碳化而僅角材殘 留,僅臨南邊下方處有較多雜物殘留之情形,顯示該處有 受到高溫劇烈燃燒的情形,但以角材的殘留及鄰近雜物殘 跡,研判本處尚非起火處。
 ⒌北棟1樓(即附圖一所示之北棟): 
 Ⅰ經勘查受燒後之狀況: 
  ⑴S1房間:內部存放的木料、角材僅外觀包裝塑膠受熱收縮 及表面煙燻。
  ⑵S2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有碳粒子附著, 下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尚可辦識、有受 燒後表面燻黑的情形。
  ⑶S3房間:
  ①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失、燒細、碳化,鐵皮牆面受燒 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窗戶窗框表面燒失、碳化,窗 扇玻璃破裂掉落,內部擺設受燒後表面燒熔、燒失不易辨 識。
②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碳粒子附著,中段窗戶柵欄上方處 及門框有燒熔,鐵皮牆面有燒白,門扇受燒後掉落、門扇 上方處有燒熔的情形。
⑷S4房間:
①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臨西邊牆面受燒後 變色,內部擺設物品尚可辨識、有受燒後表面燻黑的情形 。
②牆面受燒後上方處鐵皮有變色、燒白,窗戶柵欄臨西側窗 框有燒熔的情形。
  ⑸S5房間:該區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 床舖、棉被、窗帘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⑹N1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桌 子 、椅子、窗帘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⑺N2房間:天花板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床舖、衣服 、枕頭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⑻N3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煙燻、碳粒子附著,下 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床舖、衣服受燒後表面 燻黑、碳粒子附著,家電塑料表面燒熔滴落、物品色澤可 辨識,門扇上方處則有燒熔情形。
⑼N4房間:牆面鐵皮變形、變色,窗框表面碳化、燒熔、燒 失,窗扇燒熔、燒失、玻璃破裂掉落,門框、門扇上方處



燒熔、燒失,門扇下方處尚有殘留,內部擺設受燒後表面 燒失、碳化不易辨識。
⑽浴廁: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內部 擺放之物品,上方處有表面燻黑及碳粒子附著、下方處可 為辨識。
⑾N5房間(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22頁誤載為「夾層N5房間 」):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內部擺放床 舖、衣服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⑿東邊走道:
①天花板角材垂落表面燒失、碳化,牆面鐵皮受燒後變形、 變色,地板有受燒後掉落殘餘物的情形。
②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穿、燒失、燒細、碳化,臨西邊 (玄關附近)有嚴重燒穿、燒失,走道兩側牆面上方處鐵 皮表面有燒白、變色,南邊牆面受燒後形成一個由西往東 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北邊牆面受燒後形成一個由西往東 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⒀西邊走道:
①臨玄關之木質天花板有受燒後燒穿、燒失、碳化之情形, 臨西邊天花板僅角材殘留。
②南邊牆面受燒後臨東邊上方處鐵皮變形、變色,下方處表 面燻黑、碳粒子附著,且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昇火流的燃 燒型態。
⒁玄關:
①地板受燒後有金屬容器、風扇網、鞋架、碳化物及磁磚爆 裂碎片等殘餘物散落物品的情形。
②木質天花板有受燒後燒穿、燒失、碳化之情形,僅臨西南 側有少許天花板殘留,角材大部分殘留、臨北邊有部分燒 失的情形。
③南邊木質天花板燒穿、僅角材殘留、臨西側有部分地板殘 留,牆面受燒後鐵皮變色,室內通往夾層樓梯表面木料大 部分燒失,僅鐵梯殘留、表面呈現燒白的情形。 ④西邊牆面受燒後表面部分燒白、變色,下方處鞋櫃部分燒 失、碳化,鞋櫃碳化物殘跡往東北側散落。
⑤北邊牆面受燒後鐵皮變形、變色,臨西側呈現燒白的情形 。
⑥東邊木質天花板燒穿、僅角材殘留,牆面受燒後鐵皮變色 ,室內通往夾層樓梯表面木料大部分燒失,僅鐵梯殘留表 面呈現燒白,內部擺設鞋架表面鏽蝕,冰箱內食物往玄關 掉落而外側北邊上方處呈現金屬原色、下方處則有塗料殘 留的情形。




 Ⅱ經逐層清理、挖掘:  
  ⑴東邊走道:將表層天花板燃燒後掉落物清理,地板磁磚完 整未發現有爆裂的情形。
⑵西邊走道:
  ①將表層天花板燃燒後掉落物清除,發現地板磁磚有爆裂情 形及部分塑膠燒熔物。
②清理、清洗、擦拭地板殘餘物、碳化物後,發現地板磁磚 有爆裂的情形。
⑶玄關:
①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附近處上層木料碳化物、地板磁磚碎 片殘餘物的情形,裡層僅剩無法辨識之碳化物與破裂磁磚 。
  ②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原木柱子表面有燒失、碳化,樓梯下 方處清理時發現室內拖鞋、電冰箱散熱銅管、紙張及堆放 雜物,表層碳化、燒失,裡層尚可辨識。
③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原木柱子表面有燒失、碳化,底部與 地板銜接處可目視其木材表面未受燒。
④受燒後臨東邊樓梯第一個梯階立面腳板有表面燒失、燒細 、碳化的情形,且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其燒失、碳化相當接近地板面。
  ⑤中段處發現受燒後食物殘餘物、清潔用洗髮精、打火機等 物。
  ⑥南邊電冰箱附近處,上層係殘留之儲存食物,下層內部有 隔熱材料燒熔的殘跡,底層為電冰箱門扇。
⑦西邊鞋櫃附近處,逐層清理時發現地板磁磚有多處爆裂的 情形,有拖鞋殘留物,移除鞋櫃後牆上可清楚辨識牆面的 金屬塗料的情形。
  ⑧中段處之地板磁磚有多處爆裂的情形,使用清水沖洗擦拭 地板後,呈現一個帶狀而由玄關中段往西邊走道延伸的爆 裂痕跡。
Ⅲ依據上開勘查及逐層清理、挖掘:
⑴西邊走道之火災現場照片編號92、93所示區域:該區臨玄 關之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失、燒細、碳化的情形,臨 走道東邊有嚴重燒穿、燒失,且形成一個由東往西斜昇火 流之燃燒型態,走道南邊牆面則形成一個由東往西之斜昇 火流,而顯示火勢係由西邊往東邊蔓延的燃燒型態,本處 亦非起火處。
⑵玄關:該區受燒後木質天花板燒穿、燒失、碳化,且依角 材燒失、燒細殘留之情況分析,並比對四周鐵皮牆面表面 變形、變色、鏽蝕之痕跡,清理、挖掘該區內部擺放物品



都有嚴重碳化之情形,顯示該區域均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 燒的情形,且經清理,挖掘、擦拭該區地板殘餘物、碳化 物後,發現地板磁磚有爆裂、地板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 之情形,呈現一個帶狀往西邊走道延伸之爆裂痕跡,顯示 火流係由該區向四周蔓延擴散,研判此處為起火處。  ⑶西邊走道之火災現場照片編號102至105所示區域:經清理 、清洗、擦拭該區地板殘餘物、碳化物後,發現地板磁磚 有爆裂之情形,顯示該區域均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研 判該區為起火處。
⒍經勘查時逐層清理、挖掘、擦拭北棟1樓玄關及附近處,發現 該區域地板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之痕跡,地面磁磚呈現一 個帶狀往西邊走道延伸之爆裂痕跡,顯示火流初期即形成較 大面積之燃燒,而由該區向四周蔓延擴散之情形,且當火勢 向上蔓延,即造成上方處木質樓板嚴重燒穿、燒失,火煙持 續成長時即藉由樓梯間向上與走道向東西兩側蔓延,故研判 本件火災之起火處為「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 。
 ㈡起火原因:
⒈現場勘查及逐層清理、挖掘起火處時,發現可疑「易燃液體 」引火之跡證,及盛裝易燃液體的油桶。再者,起火處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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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