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謝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謝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 任董事長兼股東,而相對人之全體董監事,經本院假處分致 不能行使職權,恐影響謝德良公司之業務,影響股東及公司 權益,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 一固定有明文,且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少數股東身份經濟部以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授中字第0九四二一九九二六四0 號函處分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自任召集人發出股東臨時會通知,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決議選任聲請人甲○○、謝茂源、謝英 濱、謝芳陸、謝福章為相對人公司董事,並選任謝正榜、謝 仲毅、謝微章為被告謝德良公司之監察人,並於九十四年九 月七日經許可登記為董監事,又第三人謝茂松向本院民事庭 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四二號民事 裁定,准原告供一定擔保後,禁止聲請人及謝茂源、謝英濱 、謝芳陸、謝福章、謝正榜、謝仲毅、謝微章行使相對人董 、監事職權,並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執全五九一號執行中,且 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通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南投縣政府上 開假處分意旨,並送達假處分裁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 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本院另案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撤銷 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一案之股東名冊、經濟部函、股東臨時會 開會通知單、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假處分 裁定、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足佐,亦應為真實。惟查, 經濟部現已駁回聲請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申請,並撤銷 前准許聲請人申請變更登記為相對人之董、監事之處分,並 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准許相對人將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之股東常會選任之董、監事辦理變更登記,此有相對人提出 之經濟部函文、行政院決定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等在卷可證,是相對人現並無存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
權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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