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2年度,173號
TCHV,112,抗,173,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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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柯永南
相 對 人 葉正偉
葉正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
年3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相對人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2965號裁定暨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 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拆除相對人所有坐落彰 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抗告人所 有如附圖編號B(面積146㎡)所示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 ),經執行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6334號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並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以112年度司 執聲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執行費用裁定)確定執行費用 ,命抗告人負擔執行費用額新臺幣(下同)87萬7,600元及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抗告人 對於確定執行費用裁定聲明異議,經原審裁定駁回異議(下 稱原裁定),抗告人就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1年11月11日執行現場表 明系爭地上物未占用系爭土地,已提起鑑界訴訟並拒絕於執 行筆錄簽名,執行法院依系爭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拆除系爭地 上物係違背法令,執行法院裁定確定執行費用屬於重大過失 ,應免除抗告人負擔費用之責任云云。
三、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而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爲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 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執行必要費用,指因進行強制 執行程序,必須支出之費用而言,此種費用如不支出,強制 執行程序即難進行,而此費用係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生, 其必要部分自應由債務人負擔。經查,相對人以系爭確定判 決爲執行名義對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在案,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支出執行費用向執行法院聲



請確定執行費用額,執行法院依相對人提出之收據審核屬於 執行必要費用,認抗告人應負擔執行費用確定爲87萬7,600 元(詳如附表所示),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
四、又按執行法院為非訟法院,僅得依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無 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最高法院80年度 台抗字198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過程 ,不論是否合法,執行名義一旦成立,債權人即取得強制執 行請求權,執行法院不得審查其執行名義之取得是否合法, 並據以拒絕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 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抗告意旨主張系爭地上物未占用系爭土地,其已提起鑑界訴 訟,相對人不得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云 云。經查,系爭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之執行名義,相對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各 審級之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文件,執行法院為形式審查後 ,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進行拆除系爭地上物之執行 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於111年11月11日執行現場 表示:「鑑界訴訟尚進行中,應無佔用,請求不執行」等語 ,並拒絕於執行筆錄簽名,此有系爭執行卷宗執行筆錄在卷 可憑,惟本件執行名義既已成立,執行法院自應依執行名義 之內容為強制執行,抗告人拒絕執行,自非有據。抗告人以 執行法院係違法執行,其無須負擔執行費用而聲明異議,亦 屬無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 1 執行費 0元(111,584元+449元-105,160元=6,873元,已收取完畢,不列計) 2 複丈費用 4,000元 3 憲警旅費 600元 4 拆除工程款 873,000元 合計 87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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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