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孟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孟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孟帆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6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