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滄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滄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鄒滄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鄒滄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罰金5000元 (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3日 108年12月17日 109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109年度易字第148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7月15日 111年9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109年度易字第148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1日 109年8月31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22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7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195號) 編號1至2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入監執行完畢) 編號3至4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無羈押,由臺中地檢署112執助乙859號執行中(112.4.5至113.8.4) 附表:受刑人鄒滄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7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195號) 編號3至4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無羈押,由臺中地檢署112執助乙859號執行中(112.4.5至11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