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12年度,14號
TPHV,112,重再,14,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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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14號
再 審 原 告 曾素月
游森雄
游雪凌

游靜宜
游秀英
游秀麵
游秀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66萬2,000元(計算式詳附表所述),應徵再審裁判費13萬
0,24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
一、重測前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05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421萬元(見原審卷第17頁、第31頁)。
二、重測前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26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445萬2,000元(見原審卷第21頁、第31頁)。
三、以上合計:421萬元+445萬2,000元=866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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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