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邵曰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
再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 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