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36號
TPHV,112,聲,236,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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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黎芝芸(原名黎永妘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靖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2年度上
易字第2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 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 向本院提起上訴(案列11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並申請法律 扶助,經法扶會新北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 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法扶會專用委任狀、法扶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5至11頁),而依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卷所附資 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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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