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27號
TPHV,112,聲,227,202305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陳玉民律師(即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其當事人與相對人郭邱惠子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
院111年度上字第16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為確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63號租佃爭議事件(下稱本案 訴訟)於民國112年5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之內容,是否 與其當事人賴昭寧等當日陳述之意旨相符而無疏漏,爰聲請 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三、經查:
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 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 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