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563號
TPHV,112,抗,563,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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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63號
抗 告 人 彭子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間清償借款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3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 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如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即違反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以裁 定移送合意之管轄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號裁 定要旨參照)。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 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同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9號裁定要旨參照)。二、抗告意旨略:相對人聲請核發原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22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憑之借據協議書、借款 借據暨設定不動產協議書(下合稱系爭兩紙協議書)係偽造 、變造,尚難認係伊所簽立,原裁定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 ,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抗告人簽立之系爭兩紙協議書,請求抗告人 返還借款新臺幣69萬9,708元本息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原法院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後,抗告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之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相對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系爭兩紙協議書第2條均約定: 「如涉訟雙方將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8、20頁),依前開說明,上 開約定對當事人及法院同受拘束。抗告人雖以系爭兩紙協議 書係偽造、變造云云,惟管轄權之有無,應依相對人主張之 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至於系爭兩紙協 議書是否經偽造變造,或相對人請求是否成立,均不影響合 意管轄條款之效力,是抗告人上開所辯並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依兩造合意以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將本件依職權移送臺中地院,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 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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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